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司法領域名詞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内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内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1]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産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産生的。
    中文名:訴訟代理人 外文名:agent ad litem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領域:司法領域 對象:被代理人

解釋

民事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

内容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内,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

重點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

概述說明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其曆史發展。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内,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隻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在代理權限内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産生訴訟法上的效果。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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