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人

法律術語
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的人。[1]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權的取得,不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隻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一般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一緻。
    中文名:法定訴訟代理人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法律學 特點:代理無訴訟能力當事人民事活動 基本特征:代理權的取得 被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代理權限

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親權或監護權而進行訴訟代理,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這些人因年齡或生理上的原因而不能正确辨認和主宰自己的行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來維護其正當權益。因此,法定代理是一種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僅有權代為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起訴、反訴、上訴等,而且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放棄訴訟請求、承認訴訟請求以及達成調解協議等。

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居于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其代為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均視為當事人的行為,與當事人在訴訟上的行為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實體義務的直接承擔者。

因此,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所産生的一切法律後果,仍直接由被代理的當事人承擔。也正是由于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所以,當他在訴訟進行中若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訴訟代理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繼續訴訟時,人民法院隻能中止訴訟.而不能終結訴訟。

擔任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見,法定代理人的範圍,亦即監護人的範圍。

根據《民法通則》第l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雙亡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者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l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确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内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協助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特點

1 .訴訟代理人隻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權利和利益,而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

3 .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内所實施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 .訴訟代理人隻能代理當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當事人雙方;

5.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根據訴訟代理權發生的根據不同,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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