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規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産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随着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緻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維權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産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采光權維權主體。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采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采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采光權的關鍵。采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于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于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
開發商責任
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采光權低于國家規定标準,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确承諾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确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于開發商承諾給予高于國家标準之上的采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務中為規避法律責任,房地産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中就房産采光問題做特别詳細的約定。但是其為了吸引客戶購買有時會在廣告中就此類事項做大量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