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

公安邊防部隊
公安邊防部隊(亦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是國家部署在沿邊沿海地區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裝執法力量,隸屬公安部,實行武警現役體制。公安邊防部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邊防總隊,在邊境和沿海地區(市、州、盟)設公安邊防支隊,在縣(市、旗)設公安邊防大隊,在沿邊沿海地區鄉鎮設邊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邊境管理區的主要幹道上設邊防公安檢查站;在沿海地區設海警支隊、大隊;在開放口岸設邊防檢查站。[1]
  • 名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
  • 英文名稱:CAPF Border Defence Force
  • 職責:邊境檢查、邊境治安管理
  • 隸屬:公安部
  • 體制:武警現役體制
  • 機構:設邊防管理局
  • 别稱:公安邊防部隊

曆史背景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擔任邊防檢查任務,歸各省公安廳邊防局領導。

1952年1月,邊防系統劃歸軍隊建制,列入大行政區公安部隊所屬公安師序列,接受領導。

1955年組建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公安軍序列。

1957年撤銷公安軍後,邊防檢查站、邊防團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序列,由省軍區兼省公安部隊司令部領導。

1959年1月,公安部隊撤銷,集體轉業改為地方職業制民警,邊防檢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建制。公安部隊中負責蘇、中蒙、中越邊境、沿海内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9000人(均屬于非邊防戰鬥任務單位)轉業為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職業制人民武裝警察。

1961年底,地方公安機關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恢複組建現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邊防檢查站列入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序列。

1966年,公安部隊番号撤銷,其所屬建制和任務全部移交人民解放軍,邊防檢查站隸屬由各公安總隊改編的各省軍區獨立步兵師建制。(北京邊防檢查站隸屬北京衛戍區警衛二師司令部領導)。

1973年9月全國邊防改制為人民武裝警察,保留現役制,歸各級公安機關管理、領導。邊防檢查站改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邊防檢查站恢複實行現役制,人員由人民警察轉為人民武裝警察,隸屬省公安局邊防局領導。(當時不稱省公安廳)

1983年全國邊防部隊劃歸各武警總隊建制。

1987年,邊防武警從武警總隊中分離,劃歸各級公安機關領導。

1994年1月,重要城市邊防檢查站升格為副師級建制,改稱邊防檢查總站。

1998年1月1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北京等九城市實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複》(國函〔1997〕76号),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廣州的邊防檢查工作改編為職業制人民警察,分别設立副廳級的邊防檢查總站,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領導。

2001年4月,中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于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改為“雙重領導,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将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公安部對公安武警邊防部隊的“統一領導管理”與地方黨委政府通過各級公安部門按規定權限對武警邊防部隊的“分級指揮”相結合,以“條條”為主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垂直體制。這是鑒于長期以來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重使用,輕建設,部隊領導管理缺乏集中統一,管理松散,作風松懈,紀律松弛,1993年來連續發生山東威海、遼甯丹東、廣東湛江、東莞等地邊防支隊參與走私護私的大要案件,1999年海南海警二支隊“11.9”沉船重大傷亡事件,2000年吉林“4.26”盜槍案件,都反映出領導和管理上真空。反映出執勤執法上的不規範、不統一。

部隊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主要擔負邊境檢查、邊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邊界巡邏、打擊偷渡以及海上緝私。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組建于1951年,為現役建制,序列于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同時也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重點打擊沿海及海上偷渡、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邊防轄區治安秩序,維護國家邊防安全。其對邊境管理區三類六種案件有刑事偵察權,其派出機構——邊防派出所可以管理陸地人口戶籍。邊防部隊是武警部隊中戰鬥力僅次于内衛部隊,而裝備、待遇最好的部隊。這支部隊是武警部隊中地方性較強的部隊,原隸屬于地方公安機關。

公安邊防部隊主要職責: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

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

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

五是涉外邊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内設機構

公安部設邊防管理局,負責對全國公安邊防部隊的統一組織、指揮、管理,下設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

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為正軍級,設局長、政委、副局長、副政委、副局級調研員等職務,内設機構有:

司令部:參謀長、副參謀長、辦公室、邊境管理處、邊境檢查處、情報偵察處、政策法規處、警務督察處、訓練處、通信技術處、機要處、直政處。

政治部:主任、副主任、秘書處、幹部處、宣傳處、紀檢辦公室、邊防警察報。

後勤部:部長、副部長、财務處、軍需衛生處、營房處、軍械運輸處、審計處。 

公安部邊防管理局領導各地公安邊防部隊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設邊防局,也稱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某某省(直轄市、自治區)邊防總隊。省廳邊防局為正師級。任務繁重的省邊防局可高配副軍級、授武警少将警銜。無邊海防、無重要空港、河港口岸的内地省(自治區)公安廳邊防局為正師級,負責當地機場、河道的出入境檢查站。

沿邊沿海的地市邊防部隊,為正團級。也稱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某某省(直轄市、自治區)邊防總隊某某市邊防支隊。邊防支隊下設偵查隊,由幹部組成,擔負邊境涉毒、跨國拐賣人口等特定類别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省邊防總隊還可能轄若幹數字序号的支隊、數字序号的海警支隊。省邊防局在重要口岸設邊境檢查站,正團級。

沿邊沿海縣區公安局設邊防大隊,正營級或副團級。

全國沿邊境線及沿海的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基本上為公安邊防現役建制,正營級,除擔負公安派出所的正常的戶籍、治安、刑偵等職能外,還擔負邊境管理任務。

公安邊防部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公安邊防總隊30個,在邊境和沿海地區(市、州、盟)設公安邊防支隊110個,在沿海地區設海警支隊20個。在開放口岸設現役邊防檢查站207個,在邊境沿海地區縣(市、旗)設公安邊防大隊310個,在沿邊沿海地區鄉(鎮、蘇木)設邊防派出所1691個,在邊境主要通道、要道設邊境檢查站46個,在邊境地區的重點地段、方向部署機動隊11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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