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

侵權行為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産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1]
    中文名:專利侵權 外文名:patent infringement 别名:

行為要件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形式要件主要有: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産經營為目的。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于專利的保護範圍。

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表現形式: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裡技術特征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征彼此替換後,所産生的效果相同。

侵權行為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請國務院審議,“關于專利權的保護”是國家知識産權局建議修改的一項主要内容。随着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

一、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态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态可分為: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産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産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産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标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确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随意杜撰一個專利号,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号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産品,注上自己的專利号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标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或使用者隻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适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範圍不能延及制造或進口專利産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确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适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别适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适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确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産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隻有在規定保護期内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将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隻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産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産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産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四、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

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産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于專利侵權賠償的數額問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複專利權人的業務信譽的措施。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

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洩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中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确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專利侵權行為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目前廣大民衆的專利保護意識淡薄,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和調查取證手段方面也顯得較為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曾在報告中明确指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的行政保護,充分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簡便、快捷、效率高的優勢”。

侵權案例

案例一:興發訴義烏富億、鳳鋁專利侵權案

廣東興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興發鋁型材廠有限公司因與義烏市富億建材有限公司、廣東鳳鋁鋁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被告富億公司大量銷售仿冒本公司專利的産品,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這些産品都系鳳鋁公司制造,二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鳳鋁公司辯稱:1、原告的專利應屬無效專利;2、我公司生産的鋁型材産品與原告的專利産品有明顯不同,不構成專利侵權。富億公司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法院認為:

1、原告的通過受讓所得的專利為有效專利;

2、鳳鋁公司生産的型材與專利産品系同一類産品,在作為型材類産品的視覺要部的橫截面上,兩者除存在兩處細微差異外,基本相同。這種差别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不易區分開來。因此,鳳鋁公司制造、富億公司銷售上述型材,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3、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富億公司存在明知侵權産品而予銷售的事實,且依據公證書可以認定富億公司銷售的侵權産品系鳳鋁公司生産,鳳鋁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如下:鳳鋁公司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權産品并銷毀制造侵權産品的模具;富億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型材;鳳鋁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8萬元。一審後,鳳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有相反證據的生效判決可以推翻 

蘇州羅普斯金鋁業有限公司因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一系列外觀設計專利所作出的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羅普斯金公司系98325657.8号名稱為“異型鋁框條8604”(簡稱“8604”)等三十五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華聯公司等單位和個人,于2002年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之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依據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認定的事實,認為一個産品在一段時間内隻能有一個型号,羅普斯金公司在申請日之前銷售過該型号的産品,認為該系列專利産品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銷售,于2003年作出無效決定,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羅普斯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維持了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

二審審理中,羅普斯金公司與專利複審委員會及華聯公司之間争議的焦點在于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是否一定就是專利産品,即該型号對應的産品形狀是否可以唯一地确定為本案争議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的形狀。專利複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均将本案與其他11起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審理中還根據依職權調查原則,采信了華聯公司于口審後提交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于滿園經營部業主、駱宗濤提交的有利于羅普斯金公司的證據則一律不予采信。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滿園經營部業主、駱宗濤提交的有利于羅普斯金公司的證據應否予以采納,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該證據是散圖且未标注日期,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審理,但未予采信。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審查程序之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無效請求人提出的新證據,原則上不應接受并認定,無效請求人可以依據新證據重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是專利權被宣告或判定無效後,專利權人在後續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導緻案件改判的新證據,應予接受并認定,此時應撤消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不僅違反了《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而且會嚴重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羅普斯金公司顯失公平。二審法院在對該證據的來源、提交的方式、出現的時間,與其它證據的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本行業的常識慣例,羅普斯金公司以往申請專利的經曆和經驗等方面進行了綜合審查,确認該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應予采信。

最終,判決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決;撤消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5531号無效決定;維持98325657.8号“異型鋁框條8604”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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