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認證

EMC認證

電磁兼容性
EMC(電磁兼容性)的全稱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其定義為“設備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該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思,首先,該設備應能在一定的電磁環境下正常工作,即該設備應具備一定的電磁抗擾度(EMS);其次,該設備自身産生的電磁騷擾不能對其他電子産品産生過大的影響,即電磁騷擾(EMI)。[1]
    中文名:EMC認證 外文名: 别名:電磁兼容性 英文名: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類别:标準認證

簡介

随着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産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計算機網絡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複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産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幹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産企業的日益重視。電子、電器産品的電磁兼容性(EMC)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質量指标,它不僅關系到産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其他設備和系統的正常工作,關系到電磁環境的保護問題。

為了規範電子産品的電磁兼容性,所有的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電磁兼容标準。電磁兼容标準是使産品在實際電磁環境中能夠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之所以稱為基本要求,也就是說,産品即使滿足了電磁兼容标準,在實際使用中也可能會發生幹擾問題。大部分國家的标準都是基于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标準。

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産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标志後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産品的E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例如歐盟2004/108/EC指令(即EMC指令)、美國聯邦法典CFR47/FCC Rules等都對電磁兼容認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标準

1:GB4343-199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動、電熱器具,電動工具以及類似電器無線電幹擾特性測量方法和允許值》該标準己于1995年8月25日發布,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

2:GB4343.2-1999《電磁兼容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以及類似器具的要求第二部分抗擾度》該标準己于1999年3月23日發布,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3:GB17625.1-2003《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設備每相電流£16A的設備)》該标準己于2003年02月09日發布,2003年05月01日起實施。代替GB17625.1-1998。

包含項目

要使産品具有良好的電磁兼容性,需要專門考慮與電磁兼容相關的設計内容。電磁兼容設計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

地線設計

許多電磁幹擾問題是由地線産生的,因為地線電位是整個電路工作的基準電位,如果地線設計不當,地線電位就不穩,就會導緻電路故障。地線設計的目的是要保證地線電位盡量穩定,從而消除幹擾現象。

線路闆設計

無論設備産生電磁幹擾發射還是受到外界幹擾的影響,或者電路之間産生相互幹擾,線路闆都是問題的核心,因此設計好線路闆對于保證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具有重要的意義。線路闆設計的目的就是減小線路闆上的電路産生的電磁輻射和對外界幹擾的敏感性,減小線路闆上電路之間的相互影響。

濾波設計

對于任何設備而言,濾波都是解決電磁幹擾的關鍵技術之一。因為設備中的導線是效率很高的接收和輻射天線,因此,設備産生的大部分輻射發射都是通過各種導線實現的,而外界幹擾往往也是首先被導線接收到,然後串入設備的。濾波的目的就是消除導線上的這些幹擾信号,防止電路中的幹擾信号傳到導線上,借助導線輻射,也防止導線接收到的幹擾信号傳入電路。

屏蔽與搭接設計

對于大部分設備而言,屏蔽都是必要的。特别是随着電路工作的頻率日益提高,單純依靠線路闆設計往往不能滿足電磁兼容标準的要求。機箱的屏蔽設計與傳統的結構設計有許多不同之處,一般如果在結構設計時沒有考慮電磁屏蔽的要求,很難将屏蔽效果加到機箱上。所以,對于現代電子産品設計,必須從開始就考慮屏蔽的問題。

檢驗項目

電磁發射(EMI)的檢驗項目有:

電磁發射(EMI)的檢驗項目有:

①.傳導(CE)(150kHz~30MHz);

②.斷續幹擾電壓(喀呖聲)(150kHz、500kHz、1.4MHz和30MHz);

③.幹擾功率(30MHz~300MHz)

④.諧波電流(2~40次諧波)

閃爍Flicker

電磁抗擾度(EMS)的檢驗項目有:

①.靜電放電抗擾度;

②.輻射電磁場(80MHz~1000MHz)抗擾度;

③.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

④.浪湧(雷擊)抗擾度;

⑤.注入電流(150kHz~230MHz)抗擾度;

⑥.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抗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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