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軍

随軍

部隊規定
随軍是部隊為了照顧長期分居兩地的軍官生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使他們能夠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隊建設的一種規定。随軍家屬可安置在部隊的服務機構,也可由部隊駐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安排适當的工作。
    中文名:随軍 外文名: 别名: 拼音:suí jūn 屬于:軍官生活 性質:服務機構 作用: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随軍條件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随軍:

一、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内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确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确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并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内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确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确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并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高等學校畢業,并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練習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隻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軍屬随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随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最新政策調整:

在2011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了公安部、原總參謀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後勤部《關于調整軍人家屬随軍政策的意見》,明顯放寬軍屬随軍政策,具體如下:一是将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随軍條件由副營職或服役滿15年統一調整為正連職;二是取消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随軍條件;三是取消在特殊崗位工作幹部的家屬随軍條件;四是将駐京城區部隊幹部的家屬随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統一調整為副營職;五是将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士官的家屬随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随軍家屬安置規定

第一條,為鞏固國防建設,促進部隊穩定,保障駐軍幹部随軍家屬調動和就業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随軍家屬的安置是一項政治任務。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甯部隊随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随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随軍家屬。

第三條,各區(縣)政府行政區域包幹完成駐區(縣)部隊随軍家屬的安置任務;市政府協調解決有特别困難随軍家屬和部隊成建制調動随軍家屬的安置。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是安置随軍家屬的主管機關;市、區(縣)雙擁辦負責做好部隊與地方的安置協調工作;各級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随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随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應多種渠道解決:通過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安置,随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按市場機制自謀職業,有條件的部隊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條,随軍家屬工作調動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軍人随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要求,軍地各級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支持和落實随軍家屬就業安置各項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随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随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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