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

對特定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内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1]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争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争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中文名:競業禁止協議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Non-compete agreement 别稱:競業避止 産生原因: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産生原因

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産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内容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需要明确競業禁止的工作範圍和地域範圍,不能要求員工所有的工種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這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一般情況下,競業禁止以與本單位的業務相同的競争業務為限,即競業禁止的範圍應以雇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秘密範圍相适應,而不能擴大到任職人員所熟悉的整個專業領域或行業領域,更不能擴大到與本單位商業秘密無關的雇員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

經濟補償

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競業禁止期間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較占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将導緻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禁止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禁止種類

競業禁止保護中

競業禁止的種類包括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對于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各國的認識上不盡一緻。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于一般的雇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例如,德國認為,雇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雇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對于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公司法》第61條規定: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企業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依照上述有關法律的規定,隻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這是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隻适用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律對此未作規定。那麼,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既然法律對此未作競業禁止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是不受競業禁止約束的。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後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如果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者相關的職業,如到與原企業有競争關系的企業就職,或者自辦與原企業有競争關系的企業,就很有可能會不自覺的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因為熟悉原企業的經營情況而成為原企業的競争對手。

原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後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勞動者從事某項職業或者生産某種産品,同時,企業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且為甲方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确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乙方對甲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及甲方因乙方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而對乙方的補償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自己開業生産或經營與甲方生産或經營産品同類的産品;

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3、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産或經營的産品同類的産品;

4、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1、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職務開發中商業秘密的所有文件、記錄、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錄、來往信函、說明、圖樣、藍圖及綱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複制品),并辦妥有關手續,所有記錄均為甲方絕對的财産,乙方将保證有關信息不外洩,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關商業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現、複制或傳遞給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謀取利益。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内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争關系的企業内工作。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内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争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産品的生産。

4、在與甲方離職後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或與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員。

5、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禁止期時起,甲方應按競業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費。補償費的标準為離職前月度平均工資的80%。補償費從離職次月開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25日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将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6、競業禁止期滿,甲方即停止補償費的支付。

7、乙方應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現在的住所地址、聯系方法及工作情況,甲方可以随時去乙方的住所處核實情況(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産證和向乙方鄰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況),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三、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上年度的薪酬總額的3倍。同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并且乙方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全部歸還甲方。

2、甲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争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争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争議一方或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其他

1、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制造方法、産品材料構成、工藝流程、技術指标、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2、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财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3、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本協議及甲乙雙方所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事項

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一旦到生産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争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内任職,或自己生産經營與原單位有競争關系的類似産品或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單位與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十分必要。

1、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産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争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内任職,或自己生産經營與原單位有競争關系的類似産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隻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确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範圍。

2、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範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

3、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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