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工資

現在就業名詞
試用期工資所屬現代詞,指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1]“試用期”是伴随着勞動法的出台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适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緻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中文名:試用期工資 外文名: 發布單位: 使用時期:試用期 所遵法律:勞動法 優點:企業考察勞動者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标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裡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标準的,按約定執行。

在德國,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緻。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标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标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标準執行的問題,正确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标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低工資制度也從客觀上給企業和勞動者本人注入了競争意識,促使企業進行公平競争,而勞動者也必須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自身素質,才能在最低工資的基礎上獲取更豐厚的利益。

最低工資一經确定,并非永不改變。最低工資率發布實施後,如果确定最低工資時所參考的諸因素發生變化,如當地就業者增多、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加快等等,或者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時,應當适時調整本地區的最低工資。

常見問題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緻,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緻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淩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别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适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将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确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辭職還有工資嗎?

常女士問:我與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試用期工資很低,我工作一個月後想辭職,公司會不會給我工資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但如果你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你實際出勤天數及時支付相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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