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
計發月數為待遇發放期間的計劃發放月數。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和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等養老保險支柱中,均存在使用計發月數核定退休待遇的方法。因此,合理确定計發月數就成為核定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障基金精算平衡的關鍵問題。
    中文名:計發月數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因素:退休年齡、預期壽命、利息、調待 定義:根據退休年齡計算的賬戶發放月數 适用範圍: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險

簡介

計發月數含義:待遇發放期間的計劃發放月數。計發月數達到目标是:根據個人賬戶(年金賬戶)餘額和計發月數核定月發待遇,在退休人員去世時,個人賬戶、年金賬戶(以下統稱賬戶)餘額正好發放完畢,即賬戶基金精算自平衡。

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

(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資+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資×平均指數)÷2×繳費年限×1%

平均指數是自1994年起參加養老保險的曆年繳費工資占當年社平工資的平均值

繳費年限指所有的工齡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139(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與繳費基數有關,繳費基數=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

在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變的情況下,一名職工退休越早,作為分母的計發月數就越大,退休金也就越低

計發月數是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統一規定。

機關單位改革

2015年1月1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終于進入實際操作階段,《決定》有12條,涉及的重點政策主要有9項,體現了一系列重大變革。

從吃财政到三方共擔

心主任褚福靈評價,按照《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緻的,有利于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

中央财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評價。“納入改革範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多繳多得 長繳多得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曆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待遇水平越高。

老新中方法不同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解釋,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新人”是指改革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将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确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将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内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挂鈎,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接續打通

《決定》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内同一統籌範圍轉移,隻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統籌範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褚福靈表示,這一政策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橫向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續銜接的瓶頸,有利于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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