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管理辦法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争法》、《商标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中文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稱: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transact 法律類型:行政管理 制定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 國家:中國 語言:中文 性質:部門規章 發文日期:2014年1月26日 通過會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 文件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号 簽發人:張茅 廢止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9号 法律文件:部門規章

公布施行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于2014年1月26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号文件發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出台背景

伴随着信息時代的疾進步伐,中國的網絡交易已從最初的“新生事物”發展成全社會參與、采用先進信息技術的交易方式。尤其是網絡交易已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并改變着人們的消費習慣。

由于交易過程的數字化和虛拟化,信用瓶頸始終是網絡交易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障礙,參與交易的雙方、第三方機構都應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便利而遵循“遊戲規則”,以促進和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5月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無疑是該領域制度建設的“首規”。

網絡市場飛速發展,網絡交易新形式、新業态不斷湧現,《暫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已相對滞後,無法适應網絡市場規範發展的需要。在這一新形勢下,國家工商總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台《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從《暫行辦法》到《辦法》,行政規章的名稱縮短,涵蓋的範圍卻更加廣泛。新辦法充分适應了網絡交易發展的新特點,還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相關媒體調查發現,消費者對新辦法中的7日無理由退貨、賣家實名制、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内容格外關注,表明這些條款确實是準确“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

中國消費者網絡購物的習慣逐漸形成,移動購物時代更是釋放了購買力,随着無線寬帶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加入到網絡購物的隊伍中來。網絡交易的發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呈現出良性互動效果。一方面,為适應網絡交易日新月異的發展,相關政策隻有進一步完善、創新,才能保障網絡交易的誠信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相關政策的出台,也為網絡交易注入“強心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數也會得到進一步提升。

新辦法中的相關細則讓不少網絡消費者“點贊”,也表明一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規是營造更加成熟、規範的網購環境的基礎,并将由此帶動更多人嘗試網購。可以預見的是,随着中國網絡交易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網絡購物環境将更加“清新”,網絡交易也将迎來更加廣闊的前景。

具體政策

1.網絡購物享受7天後悔權

2014年3月15日起伴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新《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争、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以及消費者維權細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細化的補充性規定。與修訂前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确規定了網絡購物中,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定制的、鮮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數碼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外,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項規定與同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網購商品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緻。

此外,《辦法》還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由此,消費者在購物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在産生糾紛時,可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2.嚴禁洩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進入電子商務時代,網購信息洩露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辦法》裡明确規定采集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應當公開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對于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決網購過程中産生的糾紛,《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 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3.管轄範圍更廣監管力度加大

《辦法》監管的範圍更加廣泛,包含了對網絡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範,涵蓋了網絡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支付 結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傳推廣等各種營利性行為。

惡意給同行打差評、虛假交易、刷單是近年來伴随電子商務而産生一種新型不正當競争行為,擾亂了網絡市場的經營秩序,消費者也深受其害。對此,《辦法》針對網絡市場中的不正當競争等行為做出了明确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删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對于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争行為将進行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

《辦法》對網購發票和憑證進行了規定,第十三條明确,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服務應提前公示

随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一些網站由于各種原因進行了關停和重組。比如2012團購網站出現了倒閉潮,緻使很多已經團購的消費者得不到賠償。《辦法》針對網絡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也做出了規範。特别強調,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拟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微博推銷商品應注明是否為廣告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網上總是看到不少網絡大V通過微博、微信等發送廣告信息。此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網絡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産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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