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

陪審員

司法機關從人民群衆中吸收的參加審判的人員
人民陪審員主要通過随機抽選方式産生。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以下簡稱組織推薦)方式産生。[1]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力。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
    中文名:人民陪審員 英文名:venireman 弊 端:陪而不審、審而不議 淵 源:雛形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

工作内容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設立機構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具體管理部門。

最新規定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曆,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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