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1]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TRIPS协议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该协议在WTO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文名:TRIPS 外文名: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定义: 生效:1995年1月1日起 管理:世界贸易组织

介绍

基本概述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协议概述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双边协议,大大加快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我国加入WTO以后,将要全面执行WTO的一系列协议,TRIPs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协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a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3年12月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起生效的,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新的一个公约,而且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

1、《知识产权协议》的简况 《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之一。该协议的产生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由于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的正常发展。尽管国际社会已签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但尚存在三大问题未解决:一是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对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二是这些条约和协定只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情况缔结的,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所涉不多;三是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高标准、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提出各国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的、而且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经过几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协商中的激烈辩论和艰巨谈判,1992年12月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并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该协议1995年初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

2、《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议的宗旨,即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2)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和原则,它们是 ①确保协议规定有效实施的义务这是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同时,协议允许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通过国内法实施比该协议要求更多的保护。

②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有例外规定的可以除外。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国给予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方的国民。与此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了一些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④可采取必要措施和合适措施的原则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法律和法规时,可以为保持公共健康和营养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与该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各成员只要符合该协议的规定,也可采取合适措施。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列举了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①版权及有关权利协议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及附件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视同文学作品保护。这样在国际上就正式把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并且保护期为50年。

②商标和服务标记协议规定了商标和服务标记的符号、使用期限、所有人的权利、在许可转让中的一系列义务、以及 驰名商标应享有更多的保护。

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协议规定对酒类的地理标志要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④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各成员可通过外观设计法,或在版权中予以保护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⑤对专利的保护协议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专利保护范围扩及到几乎所有技术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对强制许可实行了限制,即对不经专利所有者的同意,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协议要求各方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公约)基础上提供保护;并增加了下列内容:保护期至少10年;政府的强制使用和特许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等。

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这里所说的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就是说,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多了两项权利,即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

(4)协议的第三部分规定,各成员政府必须承担根据国内的法律提供程序和方法的义务,以确保外国的产权所有人切实得到国民待遇。

3、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主要内容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着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背景意义

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随着世界经济、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TRIPS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TRIPS在WTO所有协议中占有重要地位,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有一定的差别。TRIPS之所以使用该词语,是因为尽管“商业秘密”是比较普遍的称谓,但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避免引起争议, TRIPS协议使用“未披露信息”这一术语。

TRIPS协议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规定如下:“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与TRIPS协议的“未披露信息”的定义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显着的差异。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必须满足具有客观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和具有主观秘密性四个条件,而TRIPS协议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只要求具有客观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主观秘密性,对实用性没有要求,较我国立法而言,扩大了对未保护信息的保护范围。

TRIPS协议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之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有了显着的加强,除了上文提到的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TRIPS协议还将对着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着作权的相关权利上,以及对各协议缔约国提出了在保护措施的更高要求。

可以说,TRIPS协议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也是我国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有力的评价标尺。

世贸组织

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必须遵守TRIPS所有条款包括第39条,TRIPS第39条实际上完成了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化任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1995~2005年,有超过100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世贸组织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这显示了各成员在其内部和国际贸易中民主化过程的失败。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20世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中最重要的协定。由于许多国家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因此,该协定对部分信息的专有权问题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并推动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步伐。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的经济需要

反对组织

20世纪80年代,几乎所有的商业团体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该协定对 美国、欧盟和 日本的软件、药品,化学制品及娱乐公司的专利权的限制比其他成员少,有不公平贸易的嫌疑。

该报告认为,该协定将专利权制度化并意图将知识专利权的垄断及贸易壁垒取消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大部分成员并没有因该协定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受益,这是由于该协定使部分成员的保护措施过于严格。这正是各成员在其内部和国际贸易中民主化过程的失败。

造成这种失败的原因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美国与欧盟及日本进行合作,共同起草了知识产权法规并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框架,因此,该协议使其他国家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上述结论是 澳大利亚的研究人员PeterDrahos和JohnBraithwaite对500名调查者进行被访之后得出的。他们认为,“许多贸易标准的调整是通过全球范围内许多非正式的谈判而形成的,而没有签署任何书面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之上达成的,部分非正式的力量左右了该协定的内容和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可能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形成同盟的惟一结果,从而使其内部各种不同背景的组织联合起来敦促政府签署该协定。

为此,该报告呼吁世贸组织各成员阻止部分成员企图增加和扩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范围和权利,铲除不平等的贸易壁垒,重新定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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