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的投入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中文名:地方教育费附加 外文名: 别名: 战略:科教兴省 性质:地方政府性基金 作用: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计税依据:流转税税额

概述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历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全面开征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相关报道

放眼全国,北京市并非是唯一开征此种收费的地方。其他的省市自治区,或是早在北京之前便已开征,或是与北京市同时开征。换言之,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国政府的收入体系正式添增了一个新的税费项目———地方教育费附加。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