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财政学术语
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农村劳动力中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也没有从事其他生产或服务活动的劳动力。由于这群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所以称为剩余劳动力。
  • 中文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 外文名:TPA
  • 定义:
  • 特点: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 所属领域:财政学,经济学

概况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末中国总人口为13280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7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608万人,出生率为12.14‰;死亡人口935万人,死亡率为7.06‰;自然增长率为5.08‰。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56。

劳动力和人口构成

中国人口的构成情况,大体如下图所示的比例(%):

目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对此,学者们有不同估计:低位估计为1亿~1.5亿人(吴敬琏,2001);中位估计为2亿(陈剑光,2000)~2.5亿人(张忠法等,2000);高位估计为4亿~5亿人(温铁军,2001)。

中国人口的构成情况,大体如右图所示的比例(%)

目前,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8%,剩余劳动力达到1.2亿,而且每年增加1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比重大,是农民增收的潜力。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加快城市化进程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从1978年的18%提高到目前的37.3%,但与工业化水平相比,仍然落后了10多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低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遏制了城市工业化对劳动力的需求,也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影响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规模,最终将制约城乡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增加农民收入,用农村消费需求推动城市经济发展,通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政策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地: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农民工已成为中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二、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外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专门技能,不适应城镇经济发展和加工制造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必须下大力气,把培训作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

三、努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

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搞好信息服务,可以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降低农民外出就业的成本。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其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要逐步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农村劳务服务中介组织的发育,多渠道开展劳务信息服务。

四、切实保障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多是兼业性转移,土地仍然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就业机制,是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外出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要切实保障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对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费政策,除在规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外,不得向外出劳动力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歧视农民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限制。有些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许多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及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精神,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当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搞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作为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把调整农村就业结构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要内容抓好。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就业服务试点。

对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积累经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通力协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存在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无论是对流出地农村还是对流入地城市,都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农村,导致留守农耕的劳动力和种田质量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抛荒弃耕现象。

二是由于农村年轻人外出,农村老年人口比例明显上升,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也使农村部分地区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同时使得流出地农村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明显下降。

三是加重了城市就业和管理的负担。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本来就不够宽敞的城市显得更加拥堵,城市人口就业压力加大,交通负担加重,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管理成本大大加大。

四是给人口管理增加了难度。农村人口长期在外,村干部对计划生育管理鞭长莫及,流动人口超生现象严重,且“超生儿”随父母四处游荡,不打疫苗,不接受教育,致使农村儿童的健康状况、文化素质等情况令人担忧。

五是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问题。农民工形成一种特殊的“自由人群”。同时,由于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得不到公正对待,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又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方式,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受城市物质利益诱惑,贪图享受,铤而走险等原因,致使农民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深层障碍

从以上这些问题之中,可以透视到现行机制体制中存在的深层障碍。

障碍一:城乡结构矛盾明显,妨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滞后于工业化进程,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而农村劳动力转移恰恰最容易进入城市服务业;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由此衍生的城乡居民身份差异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迁移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城乡教育体制的差异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形成了阻碍;农地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约;随着城市失业数量的增加,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愈加激烈,过高的城市失业率会加大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寻找工作的机会成本。

障碍二: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权益维护与其实现稳定就业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障碍三:劳动力市场的不健全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无序盲目流动,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鱼目混珠的劳动力市场,没有规范的招工程序,没有准确的招工信息,没有善后的“输出”服务,农村劳动力像一只无头苍蝇一样闯入了茫茫城市中,其后果可想而知。较低的组织化程度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的保障、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度,也难以形成规模化、正规化的经济。

障碍四: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和就业技能水平较低,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就业压力和“招工难”的现象并存。

对策建议

根据目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及转移中存在的问题,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各项制度,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农村市场信息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为了鼓励分工分业农民顺利转产,政府应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在培训期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对于分工分业后的农民创办新企业,提供贷款补助等,在这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已有一些实践,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鼓励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失业要逐渐纳入政府失业保险系列,实行城乡统筹,促进城乡社会稳定。

其次是建立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至今还在起着束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诸如人口、土地、就业、社会保障等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以改革和完善。在这方面,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但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改变这种现状,当务之急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对立造成的隔阂。

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改革了户籍制度,农民才可能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又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大量农村和小城镇居民迁往大城市,造成了大城市的过分拥堵和房价的快速上涨;大量农民工子女涌入城市,造成城市教育资源紧张;大城市的积聚效应可能会形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

这个问题说明,体制的改革触一发而动全身,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教育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必须统筹兼顾,综合发展。只有实现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一体化管理,才能降低劳动力的流转成本,克服自发性、盲目性,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再次是推进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据测算,到21世纪中叶实现城镇化之时,中国城镇人口将在目前基础上净增加7-8亿。其中不足20%来自于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80%以上将来自于农村人口进城。由于各地区进城人口与城镇化的其他要素配置的不均衡,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农村人口就近进城与跨地域异地进城并存就成为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地区城镇的快速发展,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形式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跨地域进入东部地区城镇,曾经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来10-20年内估计这种异地城镇化进程仍将成为一道风景线。

最后是开辟多渠道的转移路径。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乡镇企业结构,增强乡镇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进一步扩大国际劳务输出,用农村人力资源换国外土地、能源等资源。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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