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户籍法

户籍登录手续的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司委等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吴明辉建议,《户籍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在拟入籍地有稳定的住所,或有稳定的工作,或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承担赡养、抚养、监护的义务;取得某地户籍后,公民在租用或购买住宅、求职、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参与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休憩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全国各类地区不再设立类似红印、蓝印之类的差别性户籍。[1]
  • 中文名:户籍法
  • 外文名:Law of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 发布单位:
  • 拼音:hù jí fǎ
  • 通过时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制度与改革

从过去几年有关户籍改革进程看,主要还是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比如一些地方的小城镇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实行居民户口;有的大中城市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解决新生婴儿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和夫妻投靠以及老人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问题等等。

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甚至在宪法中有有迁徙自由的规定;1958年—1978年,中国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它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乡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1978年以后至今,人口流动有了松动,但户口控制仍然非常严。到上世纪末,虽然全国每年流动人口近2亿次,但户口仍然是限制公民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

纵向对比,我国现在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还不如1958年以前那么人道,如果横向对比,则更能发现我国户籍制度的落后。以泰国为例,他们实行“事后迁移”政策,即公民在某个地区符合条件地居住满6个月,即可办理“户籍登记”,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制度,这些国家公民迁移不受人为因素的限制。在很多民主国家,政府对公民的“民事登记”取代了“户口登记”。美国十分注重人口管理,但它实行“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户口登记”被美国法律认为是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

其它一些看法

为户籍管理立法是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声。早在2003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表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难跟上。余凌云认为,随着观念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已有人口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反向流动”。他相信户籍改革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全国人大代表吴明辉建议,《户籍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在拟入籍地有稳定的住所,或有稳定的工作,或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承担赡养、抚养、监护的义务;取得某地户籍后,公民在租用或购买住宅、求职、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参与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休憩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全国各类地区不再设立类似红印、蓝印之类的差别性户籍。

学者认为,尽管中国一些地方进行了户籍管理的试探性改革,但主要还是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仍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只有上述三大弊端得以突破,有关户籍管理的主要障碍才能迎刃而解。

对中国户籍法过早出台的反对声音也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认为,有些人想当然地以为靠一部户籍法就能解决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社会问题,这是不可能,也是盘根错节、无从下手的。只有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才能水到渠成地出台一部统一的户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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