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輝

肖明辉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
肖明辉,1980年10月出生于湖南衡阳。2002年毕业于郑州工业大学土木系,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土木系,2006年获得工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作为引进人才,进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担任建设工程管理主管。2011年8月13日,肖明辉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7月4日上午案件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检方认为,肖明辉在担任洋浦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张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万余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2012年10月12日,肖明辉被判处无期徒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琼刑更43号:将罪犯肖明辉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9年5月9日止。[1]
  • 中文名:肖明辉
  • 毕业院校:郑州工业大学;清华大学
  • 出生地:湖南衡阳

工作出色

作为清华大学土木系硕士研究生,肖明辉的同学绝大多数选择了留在北京工作。他也有很多留京就业机会,而肖明辉积极响应“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放弃了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提供的发展机会以及大都市优越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研究生毕业后作为引进人才,进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担任建设工程管理主管。

肖明辉先后完成了环境监测站、滨海路、景观路、洋浦中学、洋浦中心医院等众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了第二出口路、居民安置区及服务设施工程等重大项目的筹备工作,为洋浦保税港区建设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前两年时间里,肖明辉积极致力于改进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带领团队完成了开发区多个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在洋浦青年中起到了积极进取的模范作用,并于2007年荣获洋浦经济开发区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2008年又被评为海南省第九届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并授予“海南青年五四奖章”。

进入洋浦工作不久,肖明辉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克服了一个个复杂的困难和问题,表现出了极强的组织、协调和执行能力,得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和相关厅局的认可。因此,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重担落到了他肩上。

正是这个总造价达8亿元的安置房项目,使肖明辉走向了腐败堕落的前沿。

他建议引入业内大型上市公司,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模式进行建设的思路。可面对这项工程招标的巨额金钱诱惑,他伙同时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司机张某梁,从投标洋浦EPC项目中标公司那里收取好处费1611万馀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

司机同谋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批准立项,由洋浦规划局作为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筹划建设。

因海南省内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无先例,该模式标准合同文件等与中国现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肖明辉借鉴国内其他大型项目筹备的经验,重新编写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后续的招标工作中,他独揽大权寻找竞标和中标企业。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规划局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肖明辉负责并担任EPC项目业主代表。肖明辉便与时任洋浦规划局司机的张某梁商议,寻找符合承建资质的公司投标洋浦EPC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随后,张某梁便找到刘某东,让刘帮忙找承建公司以获取“好处费”。

按照网上公示的资格预审公告,洋浦EPC项目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国内、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总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投标人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方应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张某梁为人实在,跟我个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来的公司我不满意。”庭审中肖明辉称,后来司机张某梁找刘某东帮忙。刘通过他人联系到中某建设珠海公司参与洋浦EPC项目的竞标活动。

于是肖明辉与张某梁商定,他要工程总价的3%“好处费”,张某梁要工程总价的1%“好处费”。连同刘某东提出的工程总价1%“中介费”在内,共计向该建设公司要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刘某东将需要支付工程款总价5%的“好处费”的条件告知中某建设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派人与刘某东联系来洋浦考察洋浦EPC项目,并承诺如中标,同意支付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

弄虚作假

2008年3月,洋浦规划局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洋浦EPC项目招标,肖明辉作为业主评委,给中某建设集团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设集团如愿以最高分中标。同年12月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中某建设集团正式签订洋浦EPC项目总投资5亿馀元的承包合同。之后,肖明辉为方便取得好处费,便安排司机张某梁具体经办。

2009年至2011年间,为便于接受中某建设集团好处费,张某梁分别在屯昌和海口注册公司。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安排项目经理袁某等人以签订虚假供货、劳务合同的方式,分别与张某梁提供的公司、刘某东提供的公司签订了10份虚假供货或劳务合同。

肖明辉和张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向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万元的发票,要求中某建设集团支付好处费。其间,中某建设海南公司按约定,向肖明辉、张某梁共支付1611万馀元,张某梁按肖明辉的要求将部分好处费以现金、存款、铺面的形式转给肖明辉,馀款被张某梁占有。刘某东则非法收受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496.96万元。

案发后,肖明辉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退赃853.03万元;张某梁退赃290万元,刘某东退赃410.33万元。张某梁主动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刘某东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项目招标上存在受贿行为,据检方指控,2007年,洋浦开发区规划局对外招标洋浦小学旧楼拆除过渡教室建设工程,肖明辉利用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包工头赵某春中标该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赵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春6万元。

当庭忏悔

检方认为,肖明辉在担任洋浦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担任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张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万馀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梁系肖明辉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且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496.96万元,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本案案发时,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给肖明辉和张某梁。检方根据刑法规定认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肖明辉当庭认罪,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肖明辉在庭审最后阶段眼眶湿润,当庭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肖明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曾经很努力地工作,在组织的培养下成长、进步很快。但是一时贪心误入歧途,如今我内心充满愧疚,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上级的信任。”

肖明辉还流着眼泪称,他还有两个孩子,小的才3个月,大的刚学会走路,很对不起孩子,对不起家人。

被判无期

2012年10月1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原副局长肖明辉等人受贿一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肖明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二中院审理查明,肖明辉利用担任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洋浦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原洋浦规划局司机张成梁,通过个体户刘向东寻找承建公司以获取好处费。

查明肖明辉与张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已遂1611.865万元人民币,未遂464.820197万元人民币。

刘向东非法收受某建设公司496.968533万元人民币“中介费”。法院还审理查明,2007年洋浦规划局对外招标某旧楼拆除建设工程时,被告人肖明辉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包工头赵某中标该工程后收受赵某6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肖明辉退赃853.03万元人民币,张成梁退赃290.8万元人民币,刘向东退赃410.334万元。被告人张成梁犯罪后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肖明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成梁与肖明辉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刘向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在共同犯罪中,肖明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成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肖明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成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刘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肖明辉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肖明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成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向东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琼刑更43号:将罪犯肖明辉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9年5月9日止。

完善约束机制

2008年10月中旬,肖明辉被评为海南省第九届十大“杰出青年”,先进材料所称的“肖明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与该案形成了极大反差。

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一大批35岁左右年富力强的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表现出卓越才能。然而,像肖明辉这般借权敛财的年轻干部也绝非个案。据海口市检察院统计,近5年时间,查办4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职务犯罪16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8.5%,且呈现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多等特点。

“与一般的职务犯罪不同,年轻人的作案手段形式多样且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艳华说,这些当事人的学历大多是本科或研究生,作案手段更加“智能化”,截留货款、公款私存、虚填报销单等许多新作案方法层出不穷。

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干部“年轻化”不能等同于“高学历”“能力强”,宽松的成长环境也不意味着放松对其监督和鞭策。伍柄霖说:“作为高学历官员,肖明辉的专业角色显得无可替代,这也是其手握多项重权的主要原因。但是,将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的权限集中于一人之手,难免过度强化个人意志,加大干部腐败风险。”

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秘书长代红也认为,“在授予青年干部权力的同时,必须保证程序透明及监管有力。”

“一个成熟的干部,必须经历民意考核、基层历练等一系列长效、完整的评价体系。从这个角度看,肖明辉的历练之路并不完整。”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位官员说,年轻干部的成熟过程中,既需要有促进其向上的激励机制,也需要相应的约束机制。

引发思考

对于“腐败年轻化”现象,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曾撰文指出,在大力提倡干部年轻化、选任年轻干部时,容易忽略干部的个人品德、廉洁度等因素,而出现“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现象,因而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并未带来干部队伍廉洁度的提高。

“不仅腐败有‘30岁现象’,‘59岁现象’也不少,归根结底,要继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目前最紧迫的是要做好两件事,”。立家告诉人民网记者,“一要尽快推出干部财产公示制度,便于人大、公众和舆论监督,干部腐化的概率将大幅下降;二要真正发挥出民主监督和民主制约作用,特别是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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