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

政府建设规范
行政审批又称为行政认可,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他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中文名:行政审批制度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别 名:行政认可制度 类 型:制度 目 的:审批

定义和分类引

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既要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方向和需要,着力削减审批项目;又要反复权衡对审批项目作不同处理的可行性,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充分考虑其复杂性、敏感性,审慎稳妥地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分类

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特点

总体要求

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种类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着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着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着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深入推进行改革

国务院2011年11月14日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温家宝指出,十年来,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国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温家宝指出,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要推动我国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突出三个重点领域:一是投资领域。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审批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要一律取消。

(二)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级地方政府一个窗口对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合理赔偿。

温家宝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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