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预备役

民兵预备役

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民兵、预备役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总称,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1]
  • 中文名:民兵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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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团地址:
  • 主要成就:
  • 释义:随时准备应征现役
  • 包含:定期参加军事训练
  • 拥有: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基本内容

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我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条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由此可见,预备役是指国防后备兵员。它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退出现役应服预备役的军人;二是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

介绍

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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