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013年9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5项行政审批事项。[1]
    中文名:行政审批 外文名: 别名: 合称: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 机构:行政机关 方式:“批准”、“同意”、“年检” 别称:行政认可 实质: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查

简介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分类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为功能

一是配置资源。二是控制风险。三是维护秩序。四是证明信誉。

管理行为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审批过程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改革举措

中国政府网在2012年10月10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等17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117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等9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亏损补贴事项审批等17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9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决定再取消和下放75项行政审批事项。至此,新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221项。

 

存在问题

重审批轻监管行政审批的权力监管.

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

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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