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退税

核销退税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准时收汇,并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索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供必需的单证和按照必需的程序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后,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税联”向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享受出口优惠政策、
    中文名:核销退税 外文名: 别名: 词性:名词 条件:四个要件 解释:出口报关相关税收

条件

可以退(免)税的货物所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的货物;

第三,必须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流程

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进项发票(已认证)

4,出口合同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1,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出口的大概流程

1,申领核销单

2,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3,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高的吓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柜)

4,起运

5,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核销

8,退税

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系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

1,不能及时收汇

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

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

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如果18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余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时间关系:

1退税申报期:90天

2核销期:180天

3发票认证期:90天,但是外贸企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是开票后30天内要进行发票认证

单证备案

退税申报后,在15天内要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1单证备案明细表

2提单

3托单

4场站收据

5购货合同

有些地方特别要求外加两样东西:一个是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明细表

然后外加封皮装订,放司备查、

不能申请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税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农药、医药、化工产品、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的出口退税,共涉及商品品种400余个。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我国自2008年下半年针对外需回落重启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这一政策进行反向调整。

“从两部门列出的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中可以看出,此次调控主要针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此举是上月初国务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以来,政府出台的又一“铁腕”调控举措。

根据两部门列出的清单,此次调控力度空前,很多商品如氯硝丙烷、双氯酚等原先享受的出口退税率均在13%或17%的水平。

“从前期频繁上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到此次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如此大力度政策调控更加凸显决策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意图。”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官方数据显示,“十一五”前4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这意味着我国要实现“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仍十分困难。

张斌认为,取消部分钢铁、化工产品等“两高”商品的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手段增加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助于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白景明指出,此次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一方面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快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工具调控作用的体现。

“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未来我国税收政策改革的一大方向,就是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白景明说。

相关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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