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

武装部

民兵组织
武装部是国家机关单位为维护地区人民安全而设立的部门,用于维护地区人民正常的活动秩序,有别于警察,武装部属于民兵组织。各级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也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文名:武装部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军事机关 行政级别: 前身:兵役局 级别:副师级、正团级 管理范围:县(旗,县级市、市辖区) 职能:后备力量建设、国防战备、兵役和动员工作

职责

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干部的管理

2.负责管理组织民兵预备役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分析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的登记和国防教育动员潜力市场调查。

3.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4.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好各项战备和执勤任务,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5.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6.搞好平时的兵员征集工作,战时组织实施兵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7.参加武装部的自身建设,完善资料管理。

8.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

9.协助民政和有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10.积极配合地方中心,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级别建制

1、1996年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各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编制,其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编制,少量在经济开发区、林场设置的人民武装部为副团级编制。

(副师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准军衔为上校,副师职任满四年授大校军衔;正团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准军衔为中校、正团职任满四年授上校军衔。)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人民武装部的第一书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中的一名正职领导进入同级县(市、区)党委担任党委常委,享受同级党委副职侍遇。

2、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副部长和干事若干人。其中大中城市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2人。乡(镇)人民武装部最高可按每部8人编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配备原则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配专武干部1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1人、干事1人;5000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2人。高等院校人民武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机构可定为正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或副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专职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是: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2至3人(部长1人,干事1至2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配3至5人(部长1人,干事2至4人);10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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