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

投资学术语
证券承销(Securities underwriting)证券承销包含“承接”和“销售”两个过程,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承销公司,接受证券承销人的委托,[1]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和销售渠道将拟发行的证券发行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活动,通过投资银行的承销,社会资金能够得到了很好的调剂,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代销和包销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证券发售任务时,余额退还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不承担发行风险。后者是指全额包销,证券公司在相关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全部售出发行证券的,自己买下全部份额,证券公司风险大,收费也较高。
    中文名:证券承销 外文名:Securities underwriting 别名:

承销概述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承销形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承销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首先必须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获准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资格。有关这方面申请程序在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颁发的《证券经营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1998年12月30日颁布的《证券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并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出新规定。

承销条件

证券商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

证券商申请取得资格证书须向证监会报送文件

1.由证监会统一印制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

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现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5.内部风险与财务管理制度说明;

6.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或净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7.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9.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10.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查承销资格的程序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

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中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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