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如电力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第四,部分业务具有可竞争性。
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业务是可竞争的。如电力业包括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发电)、高压输电、低压配电和电力供应等多种业务领域,这些业务中只有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属于自然垄断业务。而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则属于竞争性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纷纷开始引入竞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竞争共存现象对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提出了挑战。
管理措施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更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各国政府纷纷选择了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方式。自然垄断规制是指在竞争很弱的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种类似竞争机制的激励机制,以导向垄断型企业的经济决策;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垄断型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产量、质量、环保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自然垄断企业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多具有普遍服务性特征,决定了该类行业应将公益性目标摆到一定的位置上;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它要追求利润,追求经济效益。如不进行适当规制,垄断企业会倾向于制定垄断高价,掠夺消费者。
第二,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相对于垄断生产者,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
第三,市场经济秩序条件的缺失。我们的市场秩序条件并不是令人十分满意的,如不加以适当规制,难免会出现垄断欺市、特权经商的现象。为了营造公平交易的秩序,规制是必要的。
理论逻辑
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的开放就是放松或取消竞争性业务的进入管制,以促进市场竞争。公共选择理论解释了竞争性业务开放体现了市场价值的利用,同时需建立对管制机构的约束机制;交易成本理论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等方面解释了竞争性业务开放促进了自然垄断行业管制的交易成本的降低;
合作治理理论解释了竞争性业务开放强化了管制机构和被管制企业作为独立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同时需要强化信任体系及公众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这三种理论不仅有效解释了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开放的逻辑起因,也分析了竞争性业务开放是系统性、综合性改革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