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领域基础性法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中文名:行政法基本原则 外文名: 别名: 提出者: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 应用学科:法学、宪制、行政管理 适用领域范围:普遍性

原则理解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普遍性

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早已为众多国家所采用,以比例原则为例,在英国,16世纪就有该原则的判决,到20世纪初,该原则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今天,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所发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该原则得到了成功运用。在法,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原则被公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广泛运用到司法过程中。

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着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可以说,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律原则的运用对于法律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实践

无法律即无行政是传统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司法机关断案的基本准则,二者表现在行政司法领域即是《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概括之就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可见,作为行政法律基本精神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被排除在行政司法实践之外的,而最高法院的两则判例对其提出了挑战。

适用案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田永案

在田永案的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学者对田永案的考证,没有证据显示法官们在判决时具有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明晰意图,是一种朴素的程序正义的观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时的信念。

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于提出程序要求的背后还会发现,由于他们所处的处境比较有利,受外界压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较超然,再加上这条理由不是本案判决的决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大。从而在判决书中保留下来,完全可以说,本案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是一个附带写下的理由,并没有引起关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这起案例的刊登却改变了它的命运。公报在公布判决书内容时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称呼分别被改成被处理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将个案适用的原则发展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要求;二是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遵守的程序原则时,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即单单凭这一程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销被告的退学处理决定。这就使得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变得更清晰,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强调更凸出了。

最高法院的判例应合了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呼吁,弥补了中国行政立法上的缺陷,它所昭示的关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以及大胆运用法律原则的勇气,将远远超越个案的意义,值得肯定和效仿。

介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n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n

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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