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标準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是根據建設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1]
    中文名: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外文名: 别名:Code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編 号:GB 50352-2005 發布日期:2005年5月9日 實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圖書信息

書名: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編号:GB 50352-2005

發布日期:2005年5月9日

實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聯合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築标準設計研究院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印刷: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開本:850X1168毫米1/32

字數:88千字

統一書号:15112·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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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27号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标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公告

目錄

總則

術語

基本規定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限定

場地設計

建築物設計

室内環境

建築設備

附錄A中國建築氣候區規劃圖

本通則用詞說明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條文說明

精彩摘抄

7.4防熱7.4.1夏季防熱的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的夏季防熱應采取綠化環境、組織有效自然通風、外圍護結構隔熱和設置建築遮陽等綜合措施;

2、建築群的總體布局、建築物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内通風;

3、建築物的東、西向窗戶,外牆和屋頂應采取有效的遮陽和隔熱措施;

4、建築物的外圍護結構,應進行夏季隔熱設計,并應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标準的規定。

7.4.2設置空氣調節的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物的體形應減少外表面積;

2、設置空氣調節的房間應相對集中布置;

3、空氣調節房間的外部窗戶應有良好的密閉性和隔熱性;向陽的窗戶宜設遮陽設施,并宜采用節能窗;

4、設置非中央空氣調節設施的建築物,應統一設計、安裝空調機的室外機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組織排水;

5、間歇使用的空氣調節建築,其外圍護結構内側和内圍護結構宜采用輕質料;連續使用的空調建築,其外圍結構内側和内圍護結構宜采用重質材料;

6、建築物外圍護結構應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标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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