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

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财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1]
    中文名:國家助學貸款 英文名: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 政策範圍:高校學生 借款對象:銀行

介紹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财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基本規定

貸款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台灣地區)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申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規定貸款額度

按照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标準,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度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确定,具體額度由借款人所在學校按本校的總貸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标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确定。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擔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借款人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三、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見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學生證或工作證複印件;

五、《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六、《督促還款承諾書》;

七、建設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理流程

1.辦理渠道:學生通過所在學校與簽訂業務合作關系的我行網點聯系。

2.辦理流程:

①申請。由借款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學校對借款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貸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請。

②受理及審批。貸款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後,應對借款人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并審查學校是否已簽署初審意見、貸款總量是否未超過相應助學貸款管理部門核定給該學校的貸款控制總量。将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由學校通知學生。

③發放。經審批同意貸款的,由學校組織學生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借款合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建設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

④貸後管理。借款人因畢業、結業、肄業、退學、轉學、出國、被取消學籍等原因離校,應在離校前與貸款行簽訂《國家助學借款還款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簽署後,學校方可為借款人辦理離校手續。貸款行須取得借款人離校後的聯系方式。借款人畢業、結業、肄業的,貸款行應取得其工作單位的相關信息。

⑤貸款回收。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和《補充協議》的規定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與貸款行約定還款賬戶定期扣款或到貸款行營業網點償還貸款。對于提前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建設銀行規定的條件并按照建設銀行的規定的有關手續辦理。

金融風險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銀行、學校、學生組成的綜合主體,分别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組成這一總體的各部分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學校來說,助學貸款拖欠率太高會對學校的聲譽和未來生源産生負面影響,破壞“銀校關系’,影響學校在其他方面和銀行的資金合作關系。對于學生而言,助學還貸期限過短、還款時間設計缺乏彈性而導緻學生還款負擔過重,甚至不能按時歸還貸款,産生違約行為。

不論是學校、國家還是學生,在助學貸款中的收益都明顯高于其各自面臨的風險,是助學貸款的極大受益者。而銀行卻在我國剛剛起步且發展不夠規範的國家助學貸款市場中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貸風險

所謂信貸風險,亦稱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息,使債權人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信貸用風險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借款人的履約意願出現了問題,這主要由借款人的品格決定。第二類是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出現了問題。借款人的履約能力最主要還要看其生産經營能力的大小、獲利情況如何。

(二)利率風險

所謂利率風險是指由于預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的差異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助學貸款由于實行的是固定利率,利率早已确定,若還款期間出現貸款利率上漲,銀行不能因為貸款利率的增加而從原來的助學貸款獲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因而遭受收益的損失。若貸款歸還期間出現市場利率降低或者出現通貨緊縮,那麼按固定利率還款的借款人就有可能因為還款負擔的加重而影響按期歸還貸款,甚至可能因資金短缺造成違約風險。

(三)政策風險與法律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政策與助學貸款不配套或者相脫離而形成的風險。由于助學貸款具有顯著的政策性,其政策風險就比較突出。任何關于助學貸款本身的政策變化會對助學貸款産生影響。另外,任何影響到大學生收入的國家政策都會對助學貸款的回收産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法律風險是指因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無法保障銀行債權而導緻銀行産生損失的風險。

風險成因

國家助學貸款中金融風險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信用的評價機制的缺乏

由于缺乏個人信用體系造成的信息不對稱,極易産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了商業銀行辦理助學貸款的積極性。信息不對稱可能發生兩種情況:

(l)貸款前的逆向選擇。那些最積極尋找貸款、最可能得到貸款的人,通常是最可能造成信貸風險的借款者。譬如,某些有超前消費意識的學生,盡管家庭經濟較好,但他可能是最努力獲得貼息貸款的申請者;反之,一些家庭經濟确實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極對待國家助學貸款。

(2)貸款後的道德風險。在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中,道德風險突出表現在: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有可能用這筆錢去從事非學業活動,不認真學習,以至受到學校開除等處罰,甚至還有少數人會故意逃避還貸義務。

2、政策法規的不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助學貸款的法律法規,銀行現在發放助學貸款多按《擔保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發放,而現行金融法律法規都是針對生産性貸款制訂的,因而對助學貸款不完全适用。

此外還應該看到,我們對欠貸問題的追究還隻是停留在行政規定的層次,缺少法律的約束力和穩定性,同時缺乏切實可行的追讨貸款的辦法,對故意拖欠貸款的學生處罰力度不夠,對銀行和學校的不作為行為缺乏監管機制,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和清晰,這此問題都間接的加劇了助學貸款的金融風險。

3、大學生畢業生履約能力不高

借款學生畢業後歸還貸款面臨三重困難,即①就業的不穩定。②地區收入的不平衡。③低收入,高消費。學生剛畢業,既要為就業、再就業繼續投資,又要為戀愛、結婚和孝敬父母花費大量的資金。這使相當一部分人處于恪守信譽與維持起碼生存的兩難選擇境地。

4、缺乏擔保,銀行放貸積極性不高

國家助學貸款從一開始就帶有很強的政策性,但卻又定性為商業貸款,從銀行方而看,商業銀行目前正處在上市的關鍵時刻,對金融不良資産的管理非常嚴格,造成商業銀行放貸的積極性不高;其次,助學貸款是純粹的個人信用貸款,在目前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幾乎承擔了所有的風險,從貸款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種貸款筆數多、金額少、成本高、收益低,一旦發生呆帳壞帳,收賬成本高于收益。

因此,銀行對助學貸款能拖就拖,能不辦就不辦,造成目前助學貸款中間冷(銀行)兩頭熱(學校和學生)的局面。

對策

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可持續發展,關鍵在于兼顧市場主體各方利益,合理分擔金融風險。現階段,在推進市場化運作、加大捆綁營銷力度的同時,重點應強化政府、高校和銀行的職責,逐步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最大限度的防範與減少金融風險。

1、完善學生的誠信評價體系。針對目前我國個人信用評價機制的缺失,可以嘗試建立省級乃至全國的學生誠信系統,詳細記錄學生貸款信息,作為學生在校考核、畢業評定和就業的終身檔案;逐步建立監督誠信行為機制,尤其在人事錄用方面,把誠信納入道德考核範圍,同時增強失信行為約束力和威懾力。加大違約風險,同時加大學生誠信教育力度,提高當代大學生的信用意識。

2、加強管理,健全助學貸款相關法律制度。教育屬公共産品範疇,财政策應發揮主導性的作用,信貸政策(助學貸款)作為财政政策的補充,在實踐中其職能與作用有其局限性。因此,政府應主要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實施與管理,尤其在現階段外部配套條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應加強部門協調與管理,牽頭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中出現的一些重大或突出問題,提高信貸政策傳導實效。

各高校同樣應加強組織領導,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确職責,責任到人,對于組織領導和答理不力的高校建議采取約束性措施。與此同時盡快建立健全助學貸款的相關法律制度,确實做到有法可依。

3、轉變助學貸款的擔保方式。對于一貧如洗的大學生來說,個人信用是其唯一的擔保。但在目前我國信用體系不完善的現實條件下,學生畢業後又流動性很大,導緻信用擔保等于沒有擔保,商業銀行承擔了幾乎所有的貸款風險。因此,化解助學貸款的還貸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變信用貸款為擔保貸款。對此可以設立專門的國家擔保基金、采用民間擔保、讓學校(校辦實體)或企業擔保甚至可以考慮采用學生聯保等形式。

4、積極探索助學貸款管理新模式。從亞太三國助學貸款管理模式看,除了由政府、銀行、學校負責貸學金的管理以外,社會其他部門和機構也參與了貸學金的管理回收。如澳大利亞由稅務機關參與其貸學金的管理;新加坡的“中央準備基金貸學金”管理由半官方的社會保險機構承擔;馬來西亞負責勞動人事管理的“公共服務部”也加入了貸學金發放和回收工作。

建議我國助學貸款答理模式可考慮參照國外經驗,吸納稅務機關、社會保險機構等參與助學貸款的回收管理,以一定的強制手段自動扣收貸款,充分發揮社會機構的職能。

償還方式

(1)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後,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将全部貸款一次墊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

(3)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4)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5)對于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貸款學生應在畢業後1-2年内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六年内還清貸款本息。國家鼓勵畢業後收入較好的貸款學生提前還清貸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簽訂的貸款合同(包括畢業生還款協議),一般規定貸款學生在畢業後四年内還清貸款本息。

逾期處理

上大學時申請了助學貸款,如今畢業了,工作了,要貸款買房,要辦信用卡,才發現已經有了不良信用。因為一時疏忽大意,很多曾經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留下了不良信用記錄,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呢?

逾期沒有還利息的學生,很多都是由于對政策不了解造成的。

助學貸款的周期為10年,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國家全額補貼,畢業後,就要自行支付利息。考慮到部分學生出校後不一定能夠及時就業,國家還設立了畢業後兩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内,學生隻需要支付利息,不用償還本金。但由于對政策的不理解,很多學生認為寬限期就是不用還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還款的現象。

如果非惡意逾期,可向銀行進行解釋說明,取消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如果信用報告中确實有負面信息,也不要氣餒。這些信息經過一定年限以後就會從信用報告中删除,而且,隻要個人在以後的信用活動中做到誠實守信,随着時間的推移,新的、良好的記錄會逐漸刷新、替代舊的、負面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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