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築施工單位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1]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己卯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中文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外文名: 所屬學科: 屬性: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時間:1999年(己卯年)12月1日 内容: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 實質:批準文件

基本信息

定義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第三方檢測機構定義

在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施工單位還要獲得中國産品強制認證報告,又稱公正檢驗,指兩個相互聯系的主體之外的某個客體,我們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兩個主體有聯系,也可以是獨立于兩個主體之外,是由處于買賣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專職監督檢驗機構),以公正、權威的非當事人身份,根據有關法律、标準或合同所進行的商品檢驗活動。一些特種設備是需要像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檢驗AETV安全閥校驗報告,以證明此産品符合安全生産标準。

辦理程序

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确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範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工程合同價款的30%。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築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複印件;

(3)用地批準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批準文件)複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交);

(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9)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施工圖備案回執;

(10)法人委托書;

(11)分類填報的《北京市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用)。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複印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掘路、占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書。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複印件(僅外立面裝修時提交);

(3)房屋産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的還需出具租賃協議複印件、産權人出具的同意裝修證明);

(4)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法人委托書。

(二)注意事項: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須知

現場踏勘的标準:

(1)工程用地位置、範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緻;

(2)規劃許可确定的用地紅線範圍内和代征地範圍内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置、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内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在10日内将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内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将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标準:本項目不收費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複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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