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量刑

盜竊罪量刑

刑罰裁量
盜竊罪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何種形式的刑事處罰。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盜竊罪量刑 英文名稱:Theft sentencing 别稱:刑罰裁量

相關法律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标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認定标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特别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具體數額标準,并分别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相關司法解釋

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财物數額。

(二)已經着手實行盜竊行為,隻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确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标的,也應定罪并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财物。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号、碼号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裡的财物或者近親屬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别。

如何認定盜竊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百元至兩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确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标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别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别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币分别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産領域的産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産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産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産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産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币,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的外彙賣出價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挂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随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并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并能随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随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财物價值計算。

不能随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将能随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丢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挂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别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丢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态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确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确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并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于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複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标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準。除根據盜竊财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态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财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标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并造成公私财産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内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内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内,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内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财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标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并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适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盜竊罪相關:盜竊罪的立案标準

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标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财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标準的,立為刑事案件;

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财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标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别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财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标準執行。

團夥盜竊罪量刑幅度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别作出處理:n

⑴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n

⑵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n

⑶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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