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1]
    中文名:尋釁滋事 外文名:Cause trouble 司法裁定:犯罪行為 社會影響:擾亂社會治安,破壞人民安居樂業 司法管轄:法官運用刑法制裁犯罪分子

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幹問題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吓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财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随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緻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随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随意毆打他人的;

5、随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讨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随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讨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産、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讨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産、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财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裁量标準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适用情節較重處罰。

罰款基準: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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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幫朋友龔某出氣,高中學生王兵和劉龍(均為化名)将龔某的“情敵”張某帶到旅館,将對方打成重傷,并強迫他寫下3000元欠條。昨天記者從密雲法院獲悉,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兵拘役四個月。今年2月,密雲某高中高三學生龔某用女朋友的QQ聊天,發現男生張某給自己女友發了一朵玫瑰花的圖片,龔某大為吃醋。第二天龔某在學校見到張某時,兩人發生口角,張某将龔某打傷。龔某的同學王兵和劉龍(另案處理)聽說此事後,對張某進行毆打,并向其索要龔某的醫藥費,采取威脅手段強迫張某寫下3000元的欠條。後經法醫鑒定張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兵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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