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員

引航員

指引船舶航行的人
引航員又稱“引水員”、“領港”。在一定航區指引船舶安全航行、靠離碼頭或通過船閘及其他限定水域的人。主要權利為:在正确決定得不到執行或認為自然條件不能保證引航安全時,有權拒絕引航;有權決定使用拖輪協助操縱船舶;因不可抗力改離港口時,有權要求船舶駛向最近的港口。主要義務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引領船舶;不得在完成引領任務前擅自離船;尊重船長,不得無理幹涉船上内部事務;執行職務時,不得酗酒或從事非法活動。在中國,引航員應由本國公民擔任,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引航證書後,方能從事引航工作。[1]
    中文名:引航員 外文名:Pilot 别名: 分類:港口引航員、内河引航員 引航種類:強制引航和非強制引航 實質:一種特殊技能人才

相關規定

引航有強制引航和非強制引航兩種。大多數國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在一定水域對外籍船舶實施強制引航。有的國家規定載重量超過一定噸位,或上次引航後超過一定期限的船舶,均須由當地引航員引航。國家對進出本國港口的外籍船舶實施強制引航的主權叫引航權。非強制的引航服務,由船方提出申請中國實施強制引航,外籍船舶不得自行進出港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引航員在船上執行引航任務時,系代表船長操縱船舶。不論是否強制引航,引航員均受船長監督。雙方應緊密合作,交換有關航行情況。船長對船舶航行安全負有全責,必要時可糾正引航員的不當操縱。引航員對不适航船舶或當環境條件對人命或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得拒絕或暫停引航;對船長提出的違反法規的要求也可以拒絕執行。引航員在引航過程中,如因過失發生海損事故,除個别國家外,在法律上僅負技術責任,而不負經濟責任。引航員引航按規定收取引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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