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教育廳

政府機構
江蘇省教育廳是江蘇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設在南京市玄武區北京西路15号,主要負責江蘇省的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受江蘇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雙重領導。與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中共江蘇省教育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合署辦公。
    中文名:江蘇省教育廳 行政級别:省政府組成部門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北京西路15号 廳長:葛道凱

主要職責

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省教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擔廳管高職院校領導幹部的動議、考察、任免等相關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具體指導高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

(二)指導教育系統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指導高校思想理論建設、宣傳輿論陣地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指導高校做好維護政治穩定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态管理工作。

(三)指導教育系統統戰與群衆團體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統戰工作,指導高校做好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僑聯、台聯、民族宗教工作,指導高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衆團體開展工作。

(四)指導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維護穩定以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學校後勤管理與改革工作。

(五)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實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拟訂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

(六)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建設和發展,負責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拟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收費、國有資産、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的政策,負責統計全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八)指導全省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和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指導和推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和評估标準,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促進教育教學改革。

(九)指導全省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制定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标準,指導職業教育教材建設,促進教育教學改革。開展職業指導工作。

(十)指導全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深化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切實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指導高校教學改革,統籌指導各類高校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十一)指導學校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勞動教育工作以及國防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負責各類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曆管理工作,拟訂高校招生政策,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拟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普通高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高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校參與國家、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各類科技計劃以及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産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全省出國留學和來江蘇留學人員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十七)負責全省語言文字工作,指導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監督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工作目标

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教育廳廳長、黨組書記、省委教育工委書記葛道凱接受采訪。他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接地氣、暖民心,要求發展更加公平、更有質量的教育。他認為,面向“十四五”,教育工作者應緻力于進一步推動教育發展體質擴容,深化教育改革創新,促進教育公平;面向新的發展階段,江蘇教育有五個“追求”。

葛道凱說,教育是民生之本。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為我們堅持問題導向、目标導向、效果導向,以人民為中心辦好教育指明了方向。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設20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綜合協調、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信訪、保密、教育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财務和固定資産管理工作;協調與兄弟省市的教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執法監督處)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教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區域教育現代化實施有關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擔教育行政執法與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拟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各類教育的布局結構調整以及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撤銷、更名與調整的審核工作;拟訂全省各類高等教育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年度招生計劃;承擔廳管學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規劃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四)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拟訂基礎教育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常規管理;指導基礎教育的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組織審定省編教材;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工作;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讀學校教育工作。

(五)職業教育處

承擔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和德育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統籌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指導高校專業設置與學科、教材建設;指導高校本、專科生培養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指導高校實驗室、圖書館和校外實習基地建設,指導高校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研究生教育和學位統籌管理工作;拟訂全省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工作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予專業的審批以及碩士點、博士點設置審核工作;組織對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質量與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檢查;承擔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社會教育處

承擔社會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農民文化技術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掃盲教育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曆教育機構的有關工作。

(九)師資處

承擔教師隊伍建設統籌管理工作;拟訂全省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師德、師風建設;規劃、指導實施高校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中小學骨幹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教師繼續教育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職務評審聘任工作,組織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協調教育系統人才工作;負責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市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十)高校學生處

承擔高校學生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大學生常規管理;承擔各類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曆管理工作,拟訂高校招生政策;承擔高校學生轉學審核工作;指導高校學生獎懲工作;指導高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參與拟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普通高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一)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教育處

規劃、指導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校承擔國家和省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并指導實施;承擔高校師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導高校思想理論、輿論陣地、校園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高校學生德育和社會實踐;協調廳管學校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與産業處

規劃、指導高校科學技術工作;指導高校科技體制改革;協調、指導高校參與國家、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産學研結合和科技産業發展等工作;指導高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學科技園建設工作;協調教育系統知識産權工作。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指導相關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協調學生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學校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機制;指導、協調學生軍訓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雙擁和征兵工作。

(十四)組織處(統戰與群工處)

指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負責廳管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校級領導幹部的管理;參與做好高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助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統戰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做好民主黨派、僑聯台聯和民族宗教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衆組織開展工作。

(十五)安全保衛與維護穩定處

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安全保衛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維護穩定工作;承擔高校網絡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食品衛生、校舍、實驗器材、藥品安全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學生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工作;指導學校後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六)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拟訂對中等及其以下教育進行督導的規章制度;組織對市縣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組織對中等及其以下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組織開展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工作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拟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語言文字各項标準和規範;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國際合作與交流;管理我省出國留學和來我省留學人員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承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事項;承擔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審核、監督管理和中外合作辦學的前期審核論證工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廳管學校聘請外國專家工作;協助做好教育對外宣傳工作。

(十九)财務處

參與拟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教育收費等有關政策;負責廳管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預決算、财務管理;承擔全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統籌管理國家專項撥款、贈援款和世界銀行貸款等外資貸款;指導、協調資助家庭貧困學生工作。

(二十)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資福利等工作;規劃、指導中小學特級教師的選拔、培養、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市縣教育行政幹部培訓工作。

審計處負責廳管學校和直屬單位内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單位

江蘇省教育廳機關服務中心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江蘇省教育評估院

江蘇教育報刊總社

江蘇省電化教育館

江蘇省教育裝備與勤工儉學

江蘇省教育發展投資中心

江蘇省高校科技發展中心

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江蘇省教育結算中心

江蘇省教育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中心

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省教育建築設計研究院

江蘇省教育科學研究院

信息公開

江蘇省教育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時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更好地向社會公衆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江蘇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實際,江蘇省教育廳編制了《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門戶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到江蘇省教育廳《指南》發放處領取。

一、政府信息的分類

江蘇省教育廳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分“主動公開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兩類。其中,主動公開信息分為七個類别:

1.機構概況;

2.教育政策法規;

3.教育規劃計劃;

4.教育業務工作;

5.教育行政審批;

6.教育統計數據;

7.其它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編排體系

江蘇省教育廳發布的“主動公開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稱、内容概述、産生日期、文件編号、發布機構、公開日期等7項内容。

江蘇省教育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按照江蘇省教育廳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态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政府信息的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信息

江蘇省教育廳主動公開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江蘇省教育廳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方式獲取信息,也可通過江蘇省教育廳設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室、信息公開欄、電子觸摸屏方式等獲取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

1.申請方式

申請人需向本廳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樣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制有效,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網站上下載電子版,也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一樓大廳領取。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一是通過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二是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面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當面口頭申請的,由江蘇省教育廳工作人員作好記錄。

三是特别程序。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江蘇省教育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辦理流程

江蘇省教育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将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江蘇省教育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确;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标題、形成時間、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江蘇省教育廳确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3.申請處理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江蘇省教育廳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江蘇省教育廳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對收到的有效申請在登記後出具《登記回執》(表樣見附件),再根據先後次序進行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内給予答複,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将當場答複或者立即答複予以公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将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複。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複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别申請。

4.收費标準

江蘇省教育廳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标準經江蘇省财政廳和江蘇省物價局确定後收取。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可以在《申請表》中一并填妥。

四、政府信息公開機構

江蘇省教育廳辦公室是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公時間按照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規定執行。

五、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監察室投訴。認為江蘇省教育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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