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經濟學名詞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這些人隻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1]
    中文名:有限合夥人 外文名:Limited partner 定義:

主要義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區别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于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争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争的業務。

(4)在财産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出質。

(5)在财産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産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财産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财産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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