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社保

代繳社保

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内容
代繳社保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内容,指代理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代辦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服務。[1]
  • 中文名:代繳社保
  • 外文名:Pay social security
  • 别名:
  • 本質:代理方式
  • 屬性:人事代理服務衆多項目之一
  • 服務對象:企業、個人

基本信息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以下簡稱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為委托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

服務内容

1.社保開戶,公積金開戶;

2.社保賬戶的增減員,五險一金的繳納;

3.生育報銷、工傷保險報銷、公積金提取等業務;

4.解答五險一金相關問題;

5.其他五險一金相關的業務辦理。

服務對象

(1)外資企業和異地企業駐本地分支機構;

(2)各商業連鎖加盟企業常駐經營網點;

(3)不設人事管理崗位的中小企業

(4)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個體工商戶;

(5)自由職業者;

(6)因工作變動,暫時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人員;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社保種類

根據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說明,社會保險包括五大險種:

一、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二、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針對工傷而設定的一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歸屬其保險範圍内的勞動者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導緻勞動者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及因上述兩種情況而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物資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和康複服務。

四、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财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确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産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并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産與再生産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大病統籌:部分省市會在統籌區内設立大病統籌保險,用于職工大病住院補貼,有的地方最高補貼金額可達20萬。 住房公積金:社保代繳服務通常也會包含住房公積金的代繳服務。

行業現狀

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很多政策及待遇,如買房資格、買車搖号、子女上學等,對于外來人口,都有社保連續繳納時間的要求。而對于很多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自由職業者,以及很多因換工作而暫時無法繳納社保的人員,為了獲得一些待遇,不得不委托某個公司為其代繳社保,以保證社保連續繳納。

社保特征

保障性: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

法定性: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

互動性:社會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補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

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社保比例

各地區政策不同,社保比例也可能不同,以北京為例:

五險一金

企業繳納比例

個人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

19%

8%

醫療保險

10%

2%

失業保險

0.8%

城鎮戶籍0.2%,農村戶籍0%

工傷保險

0.2%-1.9%

0%

生育保險

0.8%

0%

住房公積金

12%

12%

社保基數

社保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于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是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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