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形态
污染物排放标準按污染物形态分為:氣态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氟以及顆粒物等的容許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了廢水(廢液)中所含的油類、耗氧有機物、有毒金屬化合物、放射性物質和病原體等的容許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填埋、堆存和進入農田等處的固體廢物中的有害物質的容許含量。此外,還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準如噪聲标準等。
污染物排放标準按适用範圍分為通用排放标準和行業排放标準。
通用排放标準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一定範圍(全國或一個區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較大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适用于各個行業。有的通用排放标準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規定容許排放量。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某一行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隻對該行業有約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業中的容許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業排放标準
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标準還可以按不同生産工序規定污染物容許排放量,如鋼鐵工業的廢水排放标準可按煉焦、燒結、煉鐵、煉鋼、酸洗等工序分别規定廢水中pH值、懸浮物總量和油等的容許排放量。
基本原則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基本原則是:①盡量滿足環境質量标準的要求;②必須考慮所規定的容許排放量在控制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③必須考慮污染源所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環境的自淨能力)和區域範圍内污染源的分布和特點等。
主要方法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準的主要方法:①按照污染物擴散規律來制定,應用污染物稀釋和擴散模式來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許排放量;②按照最佳可行技術來制定,即按照本國生産的水平和技術、經濟上可能達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來制定;③按總量控制來制定,這是按照環境質量标準的要求計算區域範圍内污染物容許排放總量,确定各個污染源分攤率,從而确定它們的容許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