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内容
本标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複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廠界濃度限值。
适用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引用标準
GB 3095大氣環境質量标準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
GB/T 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6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7空氣質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9空氣質量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空氣質量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名詞術語
3.1惡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壞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2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3.3無組織排放源
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技術内容
标準分級
本标準惡臭污染物廠界标準值分三級。
4.1.1排入GB3095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标準,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類區的執行二級标準。
4.1.3排入GB3095中三類區的執行三級标準。
标準值
4.2.1惡臭污染物廠界标準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限值,見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項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産的企業執行二級、三級标準中相應的标準值。
4.2.2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值,見表2。
标準實施
5.1排污單位排放(包括洩漏和無組織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在排污單位邊界上規定監測點(無其他幹擾因素)的一次最大監督值(包括臭氣濃度)都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标準值。
5.2排污單位經煙、氣排氣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氣濃度都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5.3排污單位經排水排出并散發的惡臭污染物和臭氣濃度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标準值。
監測
6.1有組織排放源監測
6.1.1排氣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凡在表2所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其排氣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
6.1.3采樣點:有組織排放源的監測采樣點應為臭氣進入大氣的排氣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氣道和排氣筒下部采樣監測,測得臭氣濃度或進行換算求得實際排放量。經過治理的污染源監測點設在治理裝置的排氣口,并應設置永久性标志。
6.1.4有組織排放源采樣頻率應按生産周期确定監測頻率,生産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産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6.2無組織排放源監測
6.2.1采樣點
廠界的監測采樣點,設置在工廠廠界的下風向側,或有臭氣方位的邊界線上。
6.2.2采樣頻率
連續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間歇排放源選擇在氣味最大時間内采樣,樣品采集次數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6.3水域監測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溝、渠)的監測,應以岸邊為廠界邊界線,其采樣點設置、采樣頻率與無組織排放源監測相同。
6.4測定
标志中各單項惡臭污染物與臭氣濃度的測定方法,見表3。
附錄
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計算(補充件)
A1排放濃度
式中:
C——惡臭污染物的濃度,mg/m3(幹燥的标準狀态);
g——采樣所得的惡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采樣體積,L(幹燥的标準狀态)。
A2排放量
式中:
G——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煙囪或排氣筒的氣體流量,m3(幹燥的标準狀态)/h。
附加說明
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标準司提出。
本标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北京市機電研究所環保技術研究所主編。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榮、姜菊、王鴻志、衛紅海。
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