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貸款

銀行不良貸款

長期無法回收資金的貸款
銀行不良貸款,是指銀行貸款給個人或者企業,個人或企業逾期很長時間才還款或者根本無償還能力不償還,導緻銀行長期回收不了資金的貸款。[1]
  • 中文名:銀行不良貸款
  • 外文名:non-performing loan
  • 别名:
  • 後果:侵蝕銀行的利潤或資本金
  • 危害:引發銀行破産
  • 解決辦法:從外部為商業銀行注入資金

解決辦法

1、商業銀行可以用貸款損失準備金和自身積累的盈餘核銷壞賬,也可以采取債權拍賣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解決不良貸款,關鍵是在嚴格控制不良貸款增長的同時,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逐步消化、降低不良貸款。

2、從外部為商業銀行注入資金,用于化解不良貸款。把不良貸款從商業銀行賬面剝離,交由專業的資産管理公司集中處置。 1999年,我國成立了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按照賬面價值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了1.39萬億元不良貸款。2003年,我國開始了新一輪農村信用社改革,并向農村信用社注入了1650億元專項票據或再貸款,用于解決農村信用社的曆史包袱。

分類方法

我國銀行最早使用的貸款風險分類标準被稱為“正常+一逾兩呆”的四級分類方法,即除正常貸款外,還包括逾期、呆滞和呆賬三類不良貸款。1988年,财政部發布《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财商字[1988]277号),規定了可以列為呆賬貸款的四種情況:一是借款人依法破産;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災害;四是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1993年是我國會計制度從收付實現制轉向權責發生制的轉軌年,此前是收到利息時計入損益,1993年改為應計利息計入損益。為了解決利息的賬務處理問題,1993年财政部印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财務制度》,明确了逾期貸款和呆滞貸款的标準:

借款人逾期(含展期後)半年以上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後)三年以上的放款,作為催收放款管理,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後來被約定俗成為“呆滞貸款”。四級分類方法對于貸款風險的識别顯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過于滞後和僵化,無法滿足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精細化風險管理和監管的需要。為此,1998年人民銀行印發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以更為真實、全面、動态地反映貸款質量。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貸款風險從四級分類到五級分類是一次質的飛躍。銀監會成立後,繼續沿用了人民銀行1998年确定的五級分類方法,并進一步加大了實施力度,提出将貸款準确分類作為銀行監管最為重要的基礎之一。同時,根據監管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不斷梳理原有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于2007年發布了新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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