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

農用地

農業生産的土地
農用地,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等。[1]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确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标;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中文名:農用地 外文名:farmland 别名: 學科:土地科學及管理 用途: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

介紹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新的土地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一級類設3個,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二級類設15個,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8個一級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設的其他農用地等5個地類共同構成農用地;原城市土地分類的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築、住宅等5個一級類及原來兩個分類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農村道路)和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水。

保護土地的具體規定

首先,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抛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其次,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态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适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内,經依法批準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态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開發未确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确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最後,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和生态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産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複墾;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專項用于土地複墾。複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準程序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确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标;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内,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拟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城市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内,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拟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

⑴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⑵确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⑶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⑷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⑸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⑹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拟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⑺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⑻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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