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交通強制責任險
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全稱交通強制責任險,是我國于2007年7月1日發布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隻需投保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能重複投保。在投保本保險後,可以投保其他機動車保險。
    中文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外文名: 别名: 别稱:交通強制責任險 時間:2007年7月1日 性質:強制性保險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别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定義

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

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财産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财産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緻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産生生命危險,或者導緻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緻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内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追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緻害人追償。

責任免除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财産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财産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丢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财産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産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号、識别代碼、号牌号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别、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号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緻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财産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标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内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财産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标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内支付。

變更終止

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丢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将保險單、保險标志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标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征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附則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争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争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交強險合同争議處理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

新版交強險總的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額)将從原先的6萬元提高至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上調至11萬元。與此同時,42個車型中的16個将進行費率下調,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的交強險保費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為950元/年。據測算,約64%的被保險人将享受降費,平均降費幅度為10%左右。nn

受益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提高,與之相配套的商業三責險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價。在同等保額下,新版商業三責險的費率綜合平均下調了17%。nn

考慮到當前高昂的醫療費等其他因素,新版交強險12.2萬元的保額在面臨一些較大的事故時會顯得遠遠不夠。首都經貿大學保險學教授庹國柱建議消費者在投保交強險之外,還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購買盡可能高限額的商業三責險進行補充。nn

實際上,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隻不過交強險是法定強制性的,而商業三責險是自選的項目。二者費率雙雙下降後,在車險套餐中配置一定比重的商業三責險對于投保人來說是相當有必要的财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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