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改革

香港政治改革

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規定
香港政治改革,一般簡稱為政制改革或政改,通常指香港主權移交後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治制度發展的改動。
    中文名:香港政改方案 外文名: 别名: 啟動咨詢:2013年12月4日 焦 點:普選行政長官 投票時間:2015年6月18日

基本内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标。行政長官産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産生。

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目标。立法會産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第七條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第三條 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2007年以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節選)(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确定。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政治制度

香港總督。是英女皇在港代表,有指導香港一切政務的最高權力,擔任着行政和立法兩局的主席,獨攬立法和行政大權。所有在港施行的政策,均須通過總督,或通過行政局以總督的名義批準。立法局通過的任何條例,經總督批準後才能成為法律。

香港行政局。由港督根據英國對香港有關政制規定而建立的最高行政機構,但它是協助總督決策的咨詢機關。行政局的任務是向總督提供立法意見,審查立法局法案。凡制定重要政策,總督均需咨詢該局。所有的重要法案提交立法局讨論審議前,均由行政局讨論,公布時以“港督會同行政局”的名義頒布。

香港立法局。香港總督按英皇室有關規定設立的立法機構。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向港督提出政策性意見。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經港督同意才成為法律。

香港立法局的選舉制度。立法局的議員除委任外,還有直接或間接選舉産生的。直接選舉按地區劃分選區,選民在本區投票選舉本區的候選人。間接選舉是通過選舉團和功能組别進行的。選舉團有兩個特别組織和10個區議會組織所組成,每個組别各自選出一人進入立法局。功能組别是按職業或專業團體組成的,如商界、工業界等,各個組别各自推選出數目不等的議員。在正常情況下,立法局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

區議會。香港在1982年成立區議會,目前全港共19個。成員有非任職政府的委任議員和來自各選區的民選議員。區議會基本上是咨詢,就影響區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也在本區協助或贊助各種文化娛樂活動。n香港市政局。它是一個法團組織,專管市區環境、衛生、市場等,經費由香港政府撥給,财政獨立。職責範圍隻在港、九地區,不包括新界。

特點

第一,具有鮮明的殖民主義性質。香港總督是英女王派駐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長,下設行政局、立法局協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權力,但最終權力集中于倫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英國政府的訓令,英王對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決權,英王會同樞密院、英國議會都可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訓令》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有十項内容的法案,總督不得以王室名義批準。

《英王制诰》強調要維護英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權益,凡授予總督的一切權力,總督必須認識到隻能按照倫敦給予他的指示去行使這些權力。由此鮮明地體現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特色。從英國占領香港一百多年的曆史來看,香港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大都是英國委任的,隻是到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以後,英國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實行代議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選議員的産生。

行政、立法兩局中開始時沒有華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本世紀70年代以後,行政、立法兩局中才逐步增加了華人議員。n現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訓令》是經過修訂後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後又有一些改變,但這兩個文件的許多條款仍保留了19世紀時的原文。香港的實際情況雖有些變化,如從1991年香港立法局開始實行部分直接選舉,1993年香港總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兩局中華人議員增加了,高級行政官員中華人的數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性質基本沒有改變。

第二,總督高度集權。香港政治制度的這一特點與殖民主義性質是緊密相聯的,隻有賦予總督以巨大權力,才有利于維護殖民主義的統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報也承認:“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的三軍總司令”。

《英王制诰》亦規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員及平民都必須順從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見在英國殖民主義統治下,即使資産階級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沒有,長期沒有選舉制、代議制,全港都服從港督一人。

總督的權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權力。即《英王制诰》所稱“王室授權并指令港督兼總司令行使在他職權範圍内之一切權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權。港督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向行政局提出議案,在征詢行政局議員意見後作出決定,有權否決行政局議員的意見并呈報王室,有權根據英王透過一名重要國務大臣的訓令委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議員,擔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會議,可見行政局是總督的咨詢機構。

總督還有權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紳士及其他官員。總督之下還有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總管的各政府部門對總督負責;3.享有立法權。總督有權參照立法局的意見及得該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權可随時解散立法局,有權批準或拒絕立法局通過的法案。1993年後香港總督雖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權,作為總督的立法咨詢機構這一性質并未改變;4.享有一定的司法權。

除有權任命法官外,總督有權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證據,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繩之以法,有權将罪犯釋放或有條件釋放、赦免或減刑、緩刑及減免罰款、怠金或沒收物;5.享有軍權。總督在平時是名義上的三軍總司令,但英軍司令應向他提供部隊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務情況,在緊急時期總督可以下令出動軍隊協助維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請示英國政府,隻有在國際事務中動用軍隊則須得到英國政府的同意。

第三,長期形成的英國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務人員制度。一百多年來,香港根據英國的司法制度和公務人員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較完備的相應制度,這種公務人員制度在維護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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