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44号文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标準。本标準是對GB 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和GB 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本标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本标準适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标準執行。本标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1]
  • 中文名: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性質:行業行政法規
  • 文件号: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44号
  • 部門:國家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第44号)

關于發布《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兩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公告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實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規)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兩項标準為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是對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和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與原标準相比主要修訂内容如下:

——将《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合并為一個标準,名稱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修改了标準的适用範圍、背景值修正表;

——補充了0類區噪聲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室内噪聲限值、背景噪聲測量、測量結果和測量結果評價的内容。

本标準于1990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标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标準司組織制訂。

本标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标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17日批準。

本标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标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1.适用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标準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标準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3096聲環境質量标準

GB3785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3241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15173聲校準器

GB/T15190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适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GB/T17181積分平均聲級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3.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industrialenterprisesnoise

指在工業生産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産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3.2A聲級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用AL表示,單位dB(A)。

3.3等效聲級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連續A聲級的簡稱,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内A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簡寫為Leq),單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準中噪聲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Leq=101g{1/T∫010dt}

式中:LA——t時刻的瞬時A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4廠界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産證、租賃合同等)中确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邊界。各種産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3.5噪聲敏感建築物niose-sensitive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3.6晝間day-time、夜間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7頻發噪聲frequentnoise

指頻繁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排氣噪聲、貨物裝卸噪聲等。

3.8偶發噪聲sporadicnoise

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噪聲等。

3.9最大聲級maximumsoundlevel

在規定測量時間内對頻發或偶發噪聲事件測得的A聲級最大值,用Lmax表示,單位dB(A)。

3.10倍頻帶聲壓級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bands

采用符合GB/T3241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标準采用的室内噪聲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複蓋頻率範圍為22HZ~707HZ。

3.11穩态噪聲steadynoise

在測量時間内,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的噪聲。

3.12非穩态噪聲non-steadynoise

在測量時間内,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于3dB的噪聲。

3.13背景噪聲backgroundnoise

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4.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1.2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1.4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築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3096和GB/T15190的規定确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5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築物距離小于1m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室内測量,并将表1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内噪聲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内時,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内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值。

5.測量方法

5.1測量儀器

5.1.1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dB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型聲級計,且測量範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測量前、後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後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5.2測量條件

5.2.1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确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5.3測點位置

5.3.1測點布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别,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築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當廠界有圍牆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于圍牆0.5m以上的位置。

5.3.3.2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5.3.2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戶外1m處另設測點。

5.3.3.3室内噪聲測量時,室内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态下測量。

5.3.3.4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内,在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内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戶關閉狀态下測量。被測房間内的其他可能幹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5.4測量時段

5.4.1分别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5.4.2被測聲源是穩态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

5.4.3被測聲源是非穩态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5.5背景噪聲測量

5.5.1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緻。

5.5.2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6測量記錄

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内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廠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别、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後)、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廠界、聲源、噪聲敏感建築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5.7測量結果修正

5.7.1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取整後,按表4進行修正。

5.7.3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A)時,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後,視情況按5.7.1或5.7.2執行;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6.測量結果評價

6.1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最大聲級Lmax直接評價。

7.标準實施監督

本标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22337-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标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标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自标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廢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此公告業經質檢總局孫曉康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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