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假

産假

在職婦女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在職婦女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産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産假。職業女性在休産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中文名:産假 外文名:Maternity leave 發布單位:

定義

産假,是指在職婦女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産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産假。職業女性在休産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産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标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産假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 》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産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産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标準工資的标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産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産後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内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内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産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案例分析

案例:江蘇法院2019年度勞動争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與某攝影部生育保險待遇糾紛案 ——用人單位不得在職工休産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

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職工産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前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産假前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案情】李某于2009年10月進入某攝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育一女。2018年2月12日,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共計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攝影部向李某支付産假工資11804元。李某産假前的月平均工資高于5000元。攝影部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曠工離職通知書》,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攝影部支付少發的生育津貼8000元。仲裁委終結審理後,李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産假,産假前的月平均工資高于5000元,現李某主張其産假前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已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14103.04元,而攝影部截留部分後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經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前的工資标準,故攝影部不僅不應截留還應予以補足。李某主張的8000元并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評析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确規定,職工産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産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标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産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本案中,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産假前工資标準,李某主張攝影部支付其8000元并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單位,生育保險對于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隻用到一兩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争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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