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
“暫付款”科目核算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單位管理部分醫療保險費辦法的,對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的預付款。科目借方登記款項撥出數,貸方登記報銷支出數,借方餘額表示尚未結算收回的暫付款。
醫療保險機構将款項撥至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根據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費支出數,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為了詳細核算暫付款的發生和結算情況,要按定點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暫付款的賬務處理
1、本科目核算暫付待結算及其他應收款項。
2、本科目借方,記暫付或應收發生數;貸方,記結算報銷或收回數。借方餘額反映尚未結清數。
3、本科目應按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暫付款明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