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招标

市場交易行為
招标是一種國際上普遍運用的、有組織的市場交易行為,是貿易中的一種工程、貨物、服務的買賣方式,相對于投标,稱之為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買方)發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說明招标的工程、貨物、服務的範圍、标段(标包)劃分、數量、投标人(賣方)的資格要求等,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标的行為。
    中文名:招标 英文名:calling for tenders 拼音:zhāo biāo 釋義:有組織的市場交易行為 作用: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簡介

招标投标,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有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采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采購)的采購方作為招标方,通過發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标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标采購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及其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其他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标采購條件,表明将選擇最能夠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标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标競争。經招标方對各投标者的報價及其他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從中擇優選定中标者,并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品交易的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産物,是應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争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一種擇優成交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中,招标人通過事先公布的采購和要求,吸引衆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平等競争,按照規定程序并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衆多的投标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标人的行為過程。其實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投标”的對稱。指當事人中的一方(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條件,征求他方(投标方)承買或承賣。故招标可能是為買而招标,也可能是為賣而招标(如土地招标)。在政府采購中,招标是一種采購方式。

招标是為某項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的買賣,邀請願意承包或交易的廠商出價以從中選擇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為。程序一般為:招标者刊登廣告或有選擇地邀請有關廠商,并發給招标文件,或附上圖紙和樣品;投标者按要求遞交投标文件;然後在公證人的主持下當衆開标、評标,以全面符合條件者為中标人;最後雙方簽訂承包或交易合同。

招标是在一定範圍内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衆多投标人參加投标,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招标項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标人應當有進行招标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标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是招标公告、招标預告、中标公示、招标變更等公開招投标行為的總稱,招标信息主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發布在報紙、電台、電視廣播和網絡媒體的項目公開招投标信息,主要是為了說明招标的工程、貨物、服務的範圍、标段劃分、數量、投标人的資格要求等,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标的行為。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在進行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需求、合作經營或大宗商品交易時,公布交易标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項目内容,以期從中選擇承包單位或承包人的一種文書。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項目名稱、招标時間、報名時間和開标時間以及招标代理機構或業主聯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資者參加投标。其通常由标題,标号,正文和聯系方式四部分組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标有利于促進競争,加強橫向經濟聯系,提高經濟效益。對于招标者來說,通過招标公告擇善而從,可以節約成本或投資,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或交貨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項目質量,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招标方式

我國《招标投标法》規定,招标方式分為公開招标、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公開招标,又叫競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報刊、電子網絡或其它媒體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衆多企業單位參加投标競争,招标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标單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競争程度,公開招标可分為國際競争性招标和國内競争性招标。

公開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投标;邀請投标對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邀請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标。邀請招标,也稱為有限競争招标,是一種由招标人選擇若幹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标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标競争,從中選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請招标的特點是:

(1)邀請投标不使用公開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數量有限。

邀請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投标;邀請投标對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邀請招标限制

為保證投标方式以公開招标為主的原則,并防止和減少招标中的不正當交易和腐敗現象的發生,《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條作了限制邀請招标的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确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适宜公開招标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标。”一般不适宜公開招标的項目有:

(1)招标采購的技術要求高度複雜或有專門性質,隻能由少數單位完成的;

(2)招标采購價格低,為提高效益和降低費用;

(3)有其他不宜進行公開招标的原因。 

補充:國際上常采用的招标方式還有第三種:議标

議标亦稱為非競争性招标或稱指定性招标。這種方式是業主邀請一家,最多不超過兩家承包商來直接協商談判。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談判的形式。這種方式适用于工程造價較低,工期緊,專業性強或軍事保密工程。其優點是可以節省時間,容易達成協議,迅速展開工作。缺點是無法獲得有競争力的報價。

中國主要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開招标、邀請招标兩種方式,無特殊情況,應盡量避免議标方式。

組織方式

招标工作的組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業主自行組織,另一種是招标代理機構組織。業主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不具備的,招标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重要性

工程項目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設市場中引入競争機制,這也是國際上采用的較為完善的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好處是節約了成本同時還減少了腐敗現象。

項目标準

(一)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工程建設項目範圍的解釋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各級财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财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産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3.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必須招标項目的規模标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

招标程序

政府采購的招标程序一般為: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财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标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确定招标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采購人确認采購項目後,編制招标文件。

4.發布招标公告或發出招标邀請函;

5.出售招标文件,對潛在投标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标人标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标;

8.由評标委員對投标文件評标;

9.依據評标原則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發送中标通知書;

11.組織中标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标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工程施工公開招标一般為:

1.建設工程項目報建;

2.審查建設單位資質;

3.招标申請;

4.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編制和送審;

5.工程标底價格的編制;

6.發布招标通告;

7.單位資格審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現場;

10.招标預備會;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價格的報審;

13.開标;

14.評标;

15.決标;

16.合同簽訂。

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标人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标的一種招标方式。這種招标方式與公開招标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标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标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請招标可以節約招标投标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标項目的技術新而且複雜或專業性很強,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标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标人隻能通過限制投标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标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适用性。

但是,在邀請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請一些不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襯,搞假招标。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應當對邀請招标的對象所具備的條件作出限定,即: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不少于3家;而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邀請投标範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證适當程度的競争性;後者是對投标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對此還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達到這方面的要求。為了保證邀請招标适當程度的競争性,除潛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應邀請盡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以确保有效的競争。

投标邀請書與招标公告一樣,是向作為供應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的關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請書必須載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夠确定所招标的條件是否為他們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參與投标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等内容,隻是最起碼的規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補他認為适宜的其他資料,如招标人對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費,支付招标文件費用的貨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語言,希望或要求供應貨物的時間或工程竣工的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等。

招标特點

招标與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招标是由參加投标的企業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條件,一次性遞價成交的貿易方式,雙方無須進行反複磋商。

(2)招标是一種競賣的貿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進行的,并事先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條件,因此,投标必須根據其規定的條件進行,如不符合其條件,則難以中标。

文件編寫

招标文件是由建設單位編寫的用于招标的文檔。編制施工招标文件必須做到系統、完整、準确、明了。

編制原則

1.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施工招标應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

(2)有與招标工程相适應的經濟能力;

(3)有組織編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審查投标單位資質的能力;

(5)有組織開标、評标、定标的能力。

2.招标文件必須符合國家的合同法、經濟法、招标投标法等有關法規。

3.招标文件應準确、詳細地反映項目的客觀真實情況,減少簽約和履約過程中的争議。

4.招标文件涉及招标者須知、合同條件、規範、工程量表等多項内容,力求統一和規範用語。

5.堅持公正原則,不受部門、行業、地區限制,招标單位不得有親有疏,特别是對于外部門、外地區的招标單位,應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礙。

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請書、投标者須知、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招标書和投标書保證格式、補充資料表、合同協議書及各類保證等、

其中,投标邀請書一般應包括建設單位招标項目性質,工程簡況,發售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售價等内容。招标者須知一般應包括資格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報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證等内容。

招标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請書。投标邀請書用來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标人,按規定時間和條件前來投标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單位,招标性質,工程簡況,分标情況,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承包人為完成本工程需提供的服務内容,發售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和價格,投标文件送交的地點、份數和截止時間,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數額和時間,開标時間、地點現場考察和召開标前會的時間、地點。

(2)投标須知。投标須知是指導投标人正确地進行投标報價的文件,告知他們所應遵循的各項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項目或工程的簡述,資金來源,承包方式,資格要求,組織投标人到工程現場勘察和召開标前會解答疑難問題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投标人應承擔編制和遞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以及考察施工現場、參加标前會所發生的費用,填寫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項,投标文件的送達地址,截止時間,修改與撤銷的注意事項,開标、評标、定标的程序

(3)合同條件。關于合同條件,本站将通過專篇進行介紹。

(4)技術規格。技術規格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定所購貨物、設備的性能和标準。技術規格也是評标的關鍵依據之一,如果技術規格制定得不明确或不全面,不僅會影響采購質量,也會增加評标難度。貨物采購技術規格應采用國際或國内公認的标準,除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項目的特點外,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稱、專利、設計、原産地或生産廠家,不得有針對某一潛在供應商或排斥某一潛在供應商的内容。

工程項目的技術規格較為複雜,包括:工程竣工後要求達到的标準,施工程序,施工中的各種計量方法、程序和标準,現場清理程序及标準等等。

(5)投标書的編制要求。投标書是投标供應商對其投标内容的書面聲明,包括投标文件構成、投标保證金、總投标價和投标書有效期等内容。

(6)供貨一覽表、報價表和工程量清單。

(7)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購單位的利益,避免因供應商違約給采購單位帶來損失。一般來說,貨物采購的履約保證金為合同5%-10%,工程保證金如果是提供擔保書,其金額為合同價的30%-50%,如果是提供銀行保函,其金額為合同價的10%。

(8)供應商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招标通告采購單位在正式招标以前,應在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通告。從刊登通告到參加投标要留有充足的時間,讓投标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标文件。

電子形式

什麼是電子招投标?即通過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技術,對招投标業務進行重新梳理,優化重組工作流程,在網絡上執行在線招标、投标、開标、評标和監督監察等一系列業務操作,最終實現高效、專業、規範、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标管理。

以網絡為媒介,利用信息技術進行招投标業務的協同作業,是電子招投标與傳統招投标業務的本質不同。網絡的實時性和同步性打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地域差别和空間限制,隻要所處之地能夠上網,用戶可以随時向千裡之外的客戶發起交易并能得到實時的響應。基于這一點,電子招投标幫助招投标參與各方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信息得以及時溝通,自然也就加快了招投标活動的整體進程。

為解決以上傳統政府采購中存在的種種弊端,世界各國政府積極推行電子采購。電子采購就是通過互聯網完成采購作業,其實質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和通訊技術,改造采購流程,在形式上和技術上改變傳統采購業務的處理方式,打破時間和空間障礙,從而優化了采購過程,提高了采購效率,降低了采購成本,達到提高采購透明度的目的。

真正的全流程電子招投标,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平台化的業務操作,活動中各角色以統一的招投标平台為業務入口,即可完成與招投标有關的所有業務和管理内容,強化了信息上的互通和和業務上的互動,既滿足了業務進程提速的要求,也可充分發揮網絡的窗口作用,滿足各交易主體的互動需求和公衆的知情權益。直接從線上業務流程中提取相應的信息和數據,并可分别存儲到業務平台的資源管理、财務管理、統計管理等管理模塊中,數據關聯緊密,聯動效應強,方便數據的統計和導出利用,使業務和管理同步。基于模塊化原理和标準化設計規則構建的,必須滿足包括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在内的招标采購需求。

與現有的電子招投标的根本區别,是所有的招标、投标、評标和監督監察工作都是按招投标的流程在一個體系内完成的,所有的數據資料都是體系内傳輸,招投标資料一經确認發布進入體系(發出招投标書),直到開标都不能再随便導入導出,這才是真正的全流程電子化操作。

組織形式

招标組織形式分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經批準後,招标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需要和自身條件,可以自主選擇招标代理機構進行委托招标;如具備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也可進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規定:

(1)招标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标代理機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和幹預。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機構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招标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标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在委托範圍内,以招标人的名義組織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務。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辦理和完成招标項目的招标任務。

(1)自行招标能力——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

(2)自行招标條件的核準與管理——采取事前監督和事後管理監管方式。

①事前監督——主要有兩項規定:

一是招标人應向項目主管部門上報具有自行招标條件的書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門對自行招标書面材料進行核準。

②事後監督管理——對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後監管,主要體現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标投标的詳細流程

最基本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

其次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

以上法律法規對招投标流程都有詳細規定。下面做一簡述:

【招标】

招标過程一般可分為發标前準備、招标投标、評标定标三個階段。

(一)發布招标公告及資格預審公告

(二)資格預審

資格審查一般主要審查:

(1)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狀況,設備和其他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标資格被取消、财産被接管、凍結、破産狀況。

(4)在最近三年内沒有騙取中标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如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法人委托書、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體系認證書等。

(三)其他程序

投标商考察現場;招标答疑并對招标文件作出補遺;投标商編制标書;投标;開标;評标;頒發中标通知書;簽訂合同。

【投标】

1.研究招标文件。重點是投标者須知,合同條款,設計圖紙,工程範圍,供貨範圍,設備規格、型号、數量,工程量表,技術規範要求及特殊要求等。

2.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重點調查研究的方面是:

(1)投标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勞動力與材料供應狀況,設備市場租賃情況,專業公司的經營狀況,價格水平等。

(2)認真調查研究具體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條件、施工條件及環境。如地質地貌、氣候、交通、水電等的供應和其他資源狀況等。

(3)工程業主方項目資金落實狀況,參加競争的公司狀況。

(4)參加現場踏勘與标前會議交底、答疑等。

3.複核工程量

4.編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報價,施工組織設計,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2)施工方案是報價基礎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評标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時,應在技術、工期、質量、安全保證等方面有創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對招标人有吸引力。

(3)根據招标文件複核或計算工程量。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譽、低價、縮短工期、改進設計、先進、特殊的施工方案中體現。

技術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優勢,如裝備、技術力量、業績等;突出質量管理,質量水平盡量優于業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優勢,在滿足業主工期要求的同時,提出适當縮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業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設的合理化建議及一些優惠條件。

商務報價策略可采取不平衡報價法、多方案報價法、增加建議方案法、突然降價法、無利潤競标法、先虧後盈法等方式進行報價。

5.提交投标文件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書的最後期限,超過日期視為無效投标。

(2)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如技術指标、質量标準、工期、進度計劃、報價限額等。

(3)投标文件應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

故工程投标程序是:

研究招标文件→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複核工程量→編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

【開标與評标】

(一)開标

開标時間應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标地點應為招标文件中預先确定的地點。

(二)評标定标

1.評标委員會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評标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3.評審方法。嚴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評标辦法和标準執行。

4.開、評标過程中,有效标書少于三家,此次招标無效,需重新招标。

财政部修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标管理辦法10月起施行

财政部日前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18号)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标投标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随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标數額标準。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标投标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内部控制規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内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确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複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内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确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确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标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内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标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标咨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内代理招标。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标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标文件、組織招标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适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标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産配置标準等科學、合理地确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購标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标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者其他标準、規範;

(三)采購标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标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标的需滿足的服務标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标的的驗收标準;

(七)采購标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内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公開招标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标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标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時間、開标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随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标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産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拟随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随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随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标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内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内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冊資本、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将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産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标人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标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标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标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标。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請;

(二)投标人須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标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編制要求、投标報價要求和投标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标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标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拟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标方法、評标标準和投标無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時間、開标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标準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标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内容;

(八)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确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确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規定樣品制作的标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标準。需要随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内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後,對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标人同意後自行處理;對于中标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投标有效期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諾的投标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載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标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确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購金額作為确定招标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标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争、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後,組織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标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标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标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标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投标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标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後,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标活動。

終止招标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标人,并将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财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标文件費用或者投标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産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條 投标人,是指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标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産品的不同投标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标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标;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一個參加評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産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标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獲得中标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方式确定一個投标人獲得中标人推薦資格,招标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為中标候選人。

非單一産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産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産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産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确響應。

第三十三條 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投标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如實記載投标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四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标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内容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後,作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條 投标人應當遵循公平競争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标人的競争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标過程中發現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标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标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無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已收取的投标保證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退還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标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标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标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導緻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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