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

交通違章行為
醉酒駕車,簡稱醉駕,交通違章行為之一。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态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 中文名:醉酒駕車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drunk driving
  • 簡稱:醉駕
  • 定義: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 性質: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
  • 處罰标準: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簡介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後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如果發現駕駛員有飲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現場檢驗,由檢測儀打印出結果,被檢人當場簽字。

如被檢人拒絕簽字,隻要有兩名交警在場,檢驗結果便可生效。酒後駕車扣12分,并處暫扣駕照6個月,罰款1000元至2000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将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照。

數據

以下所喝的酒的份量為醉酒狀态:

70度白酒喝二兩八錢=醉酒狀态

60度白酒喝三兩=醉酒狀态

50度白酒喝四兩=醉酒狀态

40度白酒喝五兩=醉酒狀态

10度到20度黃酒或日本清酒喝1斤=醉酒狀态

12度到16度的葡萄酒喝1斤2兩=醉酒狀态

3度到5度的啤酒喝3瓶或6聽易拉罐=醉酒狀态

量化

20mg/100ml,大緻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緻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

酒後,罰款1000-2000,扣證6個月(記分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道路安全法修正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年4月22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将一律吊銷駕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相關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酒後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員将面臨終生禁駕。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車将暫扣駕照并罰款,“醉駕”或将5年禁駕,酒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終身禁駕……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飲酒後駕車作出了空前嚴厲的處罰。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飯店和娛樂場所與朋友一起喝了幾瓶啤酒後,駕駛汽車沿宜城街道通真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汽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民生的保護。關于醉酒駕駛的檢驗标準是GB19522-2004,即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mg/ml,小于0.8mg/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大于或等于0.8mg/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本案中,王某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mg/ml,屬醉酒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其醉酒狀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二

車某是貴州省畢節縣人,到我市徐舍鎮鲸龍水泥廠打工。2011年10月18日,車某在徐舍鎮與老鄉喝酒,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民警趕至現場将其查獲。被告人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mg/ml,屬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車某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于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但從已判決的案件看,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駕駛員居多。這正是由于摩托車駕駛員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少人認為酒後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釀成酒駕,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

案例三

陸某系某市張渚鎮人,2011年7月20日14時許,陸某在徐舍鎮其朋友家中飲了三四兩高度白酒後,無證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沿徐張老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該鎮莊村路段時,因避讓其他車輛不慎翻車,緻其本人倒地受傷昏迷。民警接群衆報警趕至事故現場将陸某查獲。經檢測,陸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6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陸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罪,隻要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可以确認有罪。本案中,陸某因騎二輪摩托車不慎緻其本人受傷,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公私财産損壞,但因為陸某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形成,故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14時許,舒某與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徐舍鎮河西街。适逢該路段施工,路面上不僅堆着水泥、黃沙等建築材料,還停放着一台挖掘機,過往車輛通行受阻。為此,舒某與工地施工人員發生口角。後舒某自己打電話報警,要求民警前來處理。當民警趕至現場後,發現舒某有酒後駕車嫌疑,便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測,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元。

點評:本案中舒某打電話報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現場處理其與施工工人的糾紛,幫助維護道路暢通。這一糾紛原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發現舒某有醉酒駕車嫌疑,有權依法對其調查處理,并在證實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酒駕危害

酒後駕車是指,飲酒後8小時之内,或者醉酒後24小時之内駕駛車輛。統計表明,駕駛員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後開車、醉酒駕車引起的。駕駛員死亡檔案中有59%與酒後駕車有關。觸目驚醒的數字告訴我們,酒後駕車嚴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會。民警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飲酒适度,不要貪杯。酒駕之後事故多發的原因:

1.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動笨拙,反應遲鈍,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縱車輛。

2.飲酒後注意力分散,判斷能力降低。酒後的人對光、聲的反應的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确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不能準确接收和處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飲酒後會使人的視野減小,視像不穩,色覺功能下降,導緻不能發現和領會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線,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隐患難以發現。

4.喝酒的人,大都覺得少喝點,或者自我感覺“良好”就沒事,其實不然。喝酒後,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沖動,膽量增大,過高估計自己,具有冒險傾向,對周圍人的勸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情。

5.酒後易犯困、疲勞和打盹,甚至進入睡眠狀态。

避免醉駕

如何避免酒後駕駛:

1.安裝車載防酒後駕駛系統:在車上安裝能自動識别喝酒高峰時間段,能防止駕駛人檢測作弊的防酒後駕駛系統,若超過國家标準汽車則無法啟動。

2.國家法律提供支援:國家提供酒後駕車相關限制管理法律條文,交通管理部門應借鑒國外方式對有酒駕記錄人員實施強制安裝防酒後駕駛系統。

3.提供“酒後代駕”服務:餐飲娛樂場所為客人開設“酒後代駕”服務,或由政府開通“酒後代駕”服務專線。

4.免收酒後過夜停車費:餐飲娛樂場所免收酒後客人的車輛過夜停車費,支持客人在酒後主動放棄駕駛。

5.在酒标酒單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後不駕車”的宣傳語、漫畫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飲娛樂場所的酒水單上。

6.履行社會服務令:除國家規定的處罰外,酒後駕車者還要到醫院做義工。

7.避免僥幸心理:消除人們“少喝酒不影響開車”的認識誤區,剖析酒精對駕車者的影響和危害,警示人們放棄僥幸心理。

8.錄制親情提示音:錄下孩子童聲“爸爸,喝酒别開車,我和媽媽在家等你”作為手機定時提醒錄音,從晚上7時開始,每小時提醒1次。

9.發揮車友會的作用:由車友俱樂部向全體車友發出倡議避免酒後駕車,車友之間互相監督。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确、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态度等情況,确定與主刑相适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标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标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内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