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産品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是國壽“拳頭”産品“美滿一生”的升級版,延續了“即交即領,一年一返”等産品特色的同時也着重考慮客戶家庭理财規劃中資産保值增值、養老、保障等突出需求;該産品集“投資、理财、養老”于一身,符合通脹時代的理财需求,兼具保障功能,是穩健理财工具的首選。
  • 中文名: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
  • 外文名:
  • 别名:
  • 新亮點:即交即領高額返還
  • 關愛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關愛金
  • 福壽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福壽金
  • 投保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健康人 

簡介

國壽福滿一生兩全保險(分紅型)根據客戶自己選擇的交費方式及領取年齡定制,能滿足少兒、中青年、中老年、私營企業主各種客戶的多種需求。該産品在福壽金領取前對疾病、意外身故均提供高額保障,最高賠付10倍基本保額與所交保費之和;此外作為一款分紅保險,從保單生效即享有高額分紅,複利累積,最大限度地讓資金保值增值;同時擁有保單借款功能,确保資金靈活,當客戶急需用錢時,就可以申請辦理保單貸款獲得急用現金,而保障部分依然是有效的,全方位滿足了投資者對理财産品多元化的需求。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包括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複之日起二年内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複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戰争、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産處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險人鬥毆、醉酒;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被保險人的産前産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産(含人工流産)、分娩(含剖腹産)、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發症;

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内,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納的保險費的1%給付特别生存金。

關愛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關愛金。

福壽金

自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四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福壽金。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0%與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後尚未領取的各期福壽金(不包括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産生但尚未領取的各期福壽金)與滿期保險金之和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該意外傷害導緻被保險人于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00%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投保須知

交費方式

年交。

交費期間

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和開始領取日

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分為五十五周歲和六十周歲兩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一經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内不得變更。

本合同的福壽金開始領取日為本合同的福壽金開始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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