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殺人碎屍案

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殺人碎屍案

12月19日發生在雲南麗江的殺人案件
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殺人碎屍案,是指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學生張超及其男友和男友朋友因錢财殺害情人木鴻章,并在殺人後将屍體肢解260多塊抛在各處。經一審、二審,判處謝宏(張超男友)死刑,張超死緩。[1]2011年5月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将張超的刑期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2013年7月1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将張超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個月。2016年1月11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去張超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去張超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7月28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去陳光呂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5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去陳光呂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 中文名:雲南大學殺人碎屍案
  • 外文名:
  • 發生地點: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
  • 事件:殺人碎屍案
  • 主要人物:張超,謝宏,陳光呂
  • 影響: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 被害人:木鴻章

案情回顧

生活中的張超是怎樣一個人。“普通女生。”很多學生都這樣說。與她相熟的一名男生說,她并不是長得很漂亮或者在校園很活躍的那種學生,打扮像其他一些女生一樣比較時尚,但不張揚,不是很前衛,很多人都是在事發後才知道張超這個名字。

張超為何如此殘忍。外界推測她是否有心理問題,對此,張文逸介紹說,據校方調查,張超在北京讀中學期間“德智體是正常的”,“隻有一點引起我們注意,她的家庭有些特殊情況。她父母所在煤礦沒有煤可挖了,處于倒閉破産狀态,父母都下崗,經濟不太好。”

有人稱之為“雲南大學女馬加爵”。

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大學生,其心理狀況值得關注,而此事也暴露出獨立學院在快速擴張中,對學生教育、管理諸多方面存在問題。放在疑為教育産業化的背景下審視之,或許對整個教育體制有所裨益。

19日夜,張超叫上男友和他的一個朋友,在别墅裡,把牙簽紮進木的手指甲縫裡,逼他說出銀行卡密碼,達到目的後,張超堅持要殺。

2007年12月19日,雲南麗江公路管理總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理、39歲的工程師木鴻章徹夜未歸。大約9點多,他的妻子李女士撥打他手機,兩次都無人接聽,第三次撥打時,手機已經關機。

第二天一早,李女士打電話給丈夫的司機,司機說昨晚并沒有和他在一起,向交警朋友打聽,昨晚也沒有交通事故發生,家人開始報警。

21日,警察首先在麗江城郊的玉河中村找到了木鴻章的坐騎―――一輛深色帕拉丁越野車,停靠在離天上人間娛樂城300米遠的一處僻靜村道。“它停這有兩三天了,一直沒動,完好無損。”鄰近一戶村民說。

22日,警察在玉龍縣護城河一帶發現木的碎屍,裝在不同袋子裡多處抛屍。

23日,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經濟系工商管理專業大二女生張超,她的男朋友,以及她男友的一名男性朋友。據說,這個男性朋友的女友,也是張超的校友。

24日,警方進入這家學院進行調查,校方才知道張超涉案。

這是繼4月吉林導遊徐敏超狂砍20名路人之後,甯靜的古城麗江又一次陷入惡性事件風波。

娛樂城裡認識兩個男人

一個是“少爺”男友,一個是大款情人。

天上人間娛樂城是麗江最高檔的KTV夜場,上面懸挂着橫幅―――“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它與雲大旅遊文化學院不到10分鐘車程,5月開張後,張超與另一名女生經人介紹,來到這裡兼職,陪客人喝酒,唱歌。在這裡,她認識了決定她一生的兩個男人:她的男友和她的大款情人木鴻章。

據天上人間工作人員王莺莺(化名)透露,張超男友是雲南德宏人,現年二十七八歲,離異,“長得比較高大帥氣,為人低調、冷靜,穿着談吐有一定品位”,曾在昆明一家夜場做經理,5月來到天上人間,因人生地不熟,便從最底層的“少爺”(男性服務生)做起。

“少爺”收入主要來自KTV包房客人的小費,最低是每個包房100元,關系熟絡的,還可介紹朋友消費,得到一筆訂房費。“少爺”收入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可拿到4000元。而陪客的小姐,小費至少是200元,如果出台包夜,至少是1000元。

張超的情人木鴻章出手闊綽,他妻子證實:“他在朋友、親戚、父母面前,都是幾千幾千地花,身上常帶有1萬元以上現金。”他生前一名朋友說,每次應酬他總是主動買單,别人相争,他就開玩笑說:“我是有錢的。”木鴻章曾在昆明一所理工科大學就讀,業務水平較高,是公司領導的得力助手,“在麗江做工程的人裡算是專家,因為其他人文化都不高,”也許正因如此,他在應酬中和朋友們并無很多共同語言,顯得比較孤獨。

張超一名同學說,木鴻章認識張超後對她很好,一個月給她3萬多元。知情人士表示,兩人經常在木的一棟3層别墅裡幽會。

尚不得知,張超最先認識的是哪個男人,但王莺莺發現,她和這名大她八九歲的離異男子相戀了,并發展到訂婚的階段,“她大方,活潑,随和,兩人挺相配的。”

至于張超是否出台,她男友是否知道她同時與木鴻章保持親密關系,王莺莺表示不知情,隻說:“她身邊一些女伴都是跑紅塵的,在這個環境裡,她可能也會偷偷出去賺些錢花。”

根據王莺莺的說法,張超在天上人間兼職2個月後,學校發現了,報告到當地文化部門,文化部門出面,娛樂城不敢再用兼職學生,張超便離開了。此時,張超男友也來到另一家夜場做經理,張超常常在下午下課後跑去陪伴男友,一度她提出想再去夜場兼職,但男友不同意。

在一次麻将桌上,木鴻章手氣不好,便打電話叫來張超,張超幫他赢了12萬元,最後木隻給她2萬元,這激起了張超的憤恨。有消息說,兩人幽會時木鴻章對張超有虐待行為,另有消息說,木鴻章曾在張超面前炫耀他有一張300多萬元的銀行卡。

19日夜,張超終于把她的憤恨與欲望發洩出來。她叫上男友和他的一個朋友,在木鴻章的3層别墅裡,把牙簽紮進木的手指甲縫裡,逼迫他說出銀行卡密碼。達到目的後,張超男友說,就不要他的命了吧,但張超堅持要殺,并碎屍裝進不同袋子。碎屍有兩個目的,一是表達憤恨,二是以為這樣就不會被人發現是誰。

駭人聽聞的是,張超手持DV,把殘害、分屍木鴻章的過程全程拍攝了下來。

抛屍後,張超等人并沒有跑遠,她拿着木鴻章的銀行卡幾次取錢共十多萬元,警方據此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當警察出現她面前時,她似乎很鎮定,說:“我知道你們來幹什麼。”

一審判決

張超及謝宏犯搶劫罪被判死刑

張超, 又名楊樂,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門頭溝區人,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學生。

謝宏,又名謝紅,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景谷縣人,農民,住景谷縣正興鎮老姚村。

陳光呂,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雲南省宜良縣人,農民,住宜良縣南羊鎮中樂村樂道組。

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超于2007年6月與被害人木鴻章在麗江市“天上人間”夜總會相識後,被害人木鴻章經常邀約張超陪同吃飯,會友,并先後贈送給張超價值2萬多元的财物。張超将其與木鴻章交往的情況告知其男友謝宏,張超、謝宏即商議采用暴力脅迫劫取木鴻章的财物。2007年12月上旬,謝宏與張超到昆明約見謝宏的好友陳光呂,稱麗江人木鴻章有欠他錢,準備暴力索要欠款,陳光呂當即答應幫忙。12月16日,陳光呂接到謝宏的電話後,乘夜班車于17日淩晨到達麗江,謝宏将陳光呂安排住宿于與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号201房。12月18、19日,謝宏、陳光呂分别在古城區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還購買了無記名“神州行大衆卡”。12月19日14時許,張超用謝宏交給其的号碼為“XXXXXXXXXXX”神州行卡發送短信邀約被害人木鴻章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号201房約會。當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如約駕車來到張超與謝宏的出租房附近,張超下樓将其木鴻章接到房間,就被躲在門後的謝宏、陳光呂用刀脅迫後用繩子将木鴻章的手腳捆住,從木鴻章身上搜出身份證、駕駛證及現金人民币2000餘元、農業銀行借記卡1張、車鑰匙等物,張超将木鴻章的手機關閉。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套取農行借記卡密碼及卡内金額後,由謝宏看守木鴻章,張超、陳光呂穿上事先準備衣服、口罩僞裝後,騎自行車到麗江市福慧路的農行取款機取出2萬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張超、謝宏策劃的步驟,謝宏、陳光呂用尼龍繩将木鴻章勒死後,将屍體擡進衛生間,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鴻章的屍體肢解為260多份,用事先準備的黑色塑料袋和編織袋包裝後,搬運到木鴻章的越野車上,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塊,由謝宏駕車共同将屍塊抛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内。三人返回途經三家村轉台時,12月20日淩晨3時許,張超戴上口罩僞裝後再次從農行櫃員機上提取現金人民币2萬元,謝宏将車開到黑龍潭公園附近丢棄。因找不到出租房鑰匙,三人會合後便入住康宏酒店。謝宏、張超、陳光呂于20日上午讓房東開了出租房門後,對出租房進行清掃并對贓款進行分配,除陳光呂分得的13000元外,謝宏、張超分得29000元。陳光呂将被害人木鴻章的衣服、電腦等物品裝包攜帶至昆明抛棄,謝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毀棄,于22日再次清掃出租房後,攜帶張超的物品及兩人分得的贓款前往昆明。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被告人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二審判決

維持原判

宣判後,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均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謝宏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木鴻章在本案中有過錯,對其應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超上訴稱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張超19日找木鴻章隻想索要被強奸後的賠償款4萬元,至于木鴻章被勒死及購買碎屍的塑料袋及尼龍繩均不知情;一審指控上訴人張超參與殺人搶劫的證據不足,上訴人張超參與到櫃員機上取錢,但未邀約及參與殺人的行為,為轉移屍體參與過抛屍;上訴人張超沒有參與過殺人、搶劫的行為,判處死刑屬适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及殺害被害人木鴻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随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币2千多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均構成搶劫罪。且将被害人木鴻章勒死後肢解屍體,抛灑與玉龍縣護城河内,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搶劫數額巨大,均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謝宏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并駕駛車輛抛屍體,清理現場;張超提起犯意,發短信誘騙木鴻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鴻章屍體,僞裝後兩次到櫃員機提取木鴻章存款,清理犯罪現場;陳光呂參與購買作案具,殺害木鴻章,肢解屍體,抛屍塊,夥同張超僞裝提取木鴻章存款,銷毀作案時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鴻章衣物,三人分工協作,共同實施本案搶劫行為,均應對全案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鑒于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所實施手段特别惡劣和殘忍,犯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懲治犯罪,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謝宏、張超、陳光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核準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光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發後,陳光呂已送監獄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張超為死緩對謝宏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裁定下發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複核。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充分,認為張超雖參與犯罪,但是未直接實施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其作用小于謝宏。認為不排除張超被謝宏利用的可能,且歸案後認罪态度較好。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張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改判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謝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并駕駛車輛抛屍體,清理現場,在押期間企圖指示張超翻供,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準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謝宏在麗江被執行槍決。

獲得減刑

張超

2011年5月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将罪犯張超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7月1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将罪犯張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七年。

2016年1月11日,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張超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對罪犯張超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七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至2032年2月11日)。

2018年12月11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張超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罪犯張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

陳光呂

2015年7月28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陳光呂在服刑期間,因确有悔改表現,獲減刑兩次。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陳光呂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對罪犯陳光呂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陳光呂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對罪犯陳光呂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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