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蘇省徐州市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1)14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徐委發(2001)27号]的有關規定,保留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1]
  • 中文名: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 直屬機構:徐州市公務員局内設機構
  •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等
  • 職責:承擔本部門政務
  • 行政區域:徐州市
  • 時間:2001年

部門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将制定全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綜合協調大學生在徐自主創業工作和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信訪維穩職責,提高預警穩控和應急處理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7.加強農民工工作協調職責,切實保障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拟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拟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大學生創業工作,拟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拟訂就業援助制度,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拟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五)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六)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拟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拟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統籌建立複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拟訂并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标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拟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落實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拟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孟鐵林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趙忠德同志分管人事處(含老幹部工作)、養老保險處、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直離休人員醫療管理辦公室。

朱雲翔同志分管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處、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公室,含12333咨詢服務中心)及金保工程工作。

戴新穎同志分管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專家和國際合作處、機關黨委、市外國專家局、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辦公室、市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市技師協會及工會工作。

米來同志分管規劃财務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人事考試辦公室、市大學生創業服務中心、市職業技術培訓中心。

李冬梅同志分管辦公室(含局基本建設、檔案中心)、職業能力建設處、工資福利處、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持公務員局全面工作。

史志東同志分管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處(行政許可服務處)、宣傳處、勞動關系處(農民工工作、企業改制破産工作)、調解仲裁管理處、市勞動監察支隊、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定級辦公室、信訪穩定及對口援助和扶貧工作。

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後勤、安全、保密、信息化工作;具體承辦固定資産辦公用品購置、管理及紮口全局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處(行政許可服務處):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落實;承辦本部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三)規劃财務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承擔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财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及内部審計工作;牽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拟訂全市社會保障資(基)金财務管理制度,實施社會保險内部審計制度;參與拟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并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财務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拟訂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就業、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拟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建立全市失業保險預警制度;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拟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拟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的相關規定;按規定承辦市屬企業、部省屬駐徐企業人員的調配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副處級):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執行省下達的安置計劃,編制全市及部省屬駐徐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軍轉(隊)幹部家屬随調随遷工作;協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解釋及落實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拟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培訓規劃;拟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拟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各類培訓的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拟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标準和行業标準的實施意見。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處級):拟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審核審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專家和國際合作處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拟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協調全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工作;做好軍隊幹部家屬安置工作;承辦國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處(農民工工作處)拟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拟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标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全市勞動标準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協調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拟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拟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職)休待遇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委托代管的駐徐部省屬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統籌拟訂并貫徹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職業年金政策;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拟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并實施監督;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拟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四)醫療保險處統籌拟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标準;拟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拟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承擔門診特定項目及慢性病待遇審批工作;承擔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标準的管理工作;拟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津貼标準;拟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處拟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标準;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複、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标準,負責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複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确認及監督檢查;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處拟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标準;會同有關方面拟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拟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拟訂全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争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承辦市直單位和部省屬駐徐單位勞動人事争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十八)人事處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因公出國(境)政審報批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本局、市公務員局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公務員局内設機構:

(一)綜合與職位管理處承擔本部門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

完善公務員競争上崗、公開選拔制度;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擔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職位管理、競争上崗審批和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管理工作;

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承擔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報批工作;承擔對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承擔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有關審查工作。

(二)錄用培訓處拟訂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政策規定,承擔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規劃和建設市級公務員考試基地;

拟訂全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拟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标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

(三)考核獎懲處完善全市公務員考核制度,指導、協調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工作,并承擔其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人選;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号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

貫徹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争議仲裁等制度,承辦公務員申訴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争議仲裁事項,初步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的處分;拟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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