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4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005年10月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我国每年约有新出生儿童1600万,计划免疫工作始终面临着从"零"开始的挑战。儿童权利优先,是全社会的共识;接种疫苗,是每个孩子的权利,也是儿童健康和家庭幸福的保障。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接种疫苗的凭证,也是儿童入托、入学和成年后就业、出国的健康身份证,为此,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
国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
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并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到指定的接种点接受疫苗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免疫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在迁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点)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相关规定
1、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2、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实行凭证办理入托、入学制度。
3、儿童离开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4、外来人员的7岁以下儿童也应及时到就近的卫生院办理接种证。
5、计划外生育儿童及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一样对待。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给予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等疫苗,以预防结核病、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乙肝、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发生。
办理方法
20年来,全国各地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种疫苗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区儿童建证率较低,许多儿童不能得到接种疫苗的保护,而发生疫苗针对疾病。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主动给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是家长的义务,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律赋予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儿童家长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应共同配合做好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的工作。
家长要在儿童出生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每次带儿童接种时要携带预防接种证,并妥善保存;接种单位要及时给新生儿、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做好接种记录。对丢失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补办和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