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城

土司城

土司行政和生活中心
土司府为本地土司所修建的处理政务和生活起居之处。下设属官衙门、机构、保安队及基层政权。等级大则相当于巡抚、县长级别。多存在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
  • 中文名:土司衙署
  • 外文名:
  • 别名:
  • 地理位置:中国少数民族边疆地区
  • 性质:土司和他的夫人生前居住的地方
  • 特点:规模宏大、建筑极具少数民族特色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改土归流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土司等级

清制,于少数民族聚居之边远地区,置土官治理之。土官有文职武职的分别,其文职土官分为土府土厅、土州、土县三级,每级之内的土官又分若干等,作为土官支庶降授之等级。土府厅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经历、土知事六等。其中土推官旧有贵州镇远府土推官一人,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为正七品土官;土经历旧有云南开化府土经历一人,嘉庆二年(1797)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为正八品土官。此后土官已无土推官及土经历二项,但存其等级,以为土府厅支庶降授之阶。土州有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四等,土县有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四等。另有土巡检、土驿丞为土官支庶降授所不及,故不列于等。其土武官分为武土司及土武弁,武土司之等级分为指挥司、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千户、副千户、百户、副百户、百长、长官司长官、长官司副长官等;土武弁则有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六等。凡列入等级之土武官,均统领土兵,管理村寨。少数无土兵可领、无村寨可管之土武官,属于有衔无职权,仅仅世袭云骑尉、千总、把总品衔或改授六品、七品武土官者,均不入武官等级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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